越南修订《土地法》:提议增加收回红皮书的情形

越南修订《土地法》:提议增加收回红皮书的情形

预计修订后的《土地法》草案将提交国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律草案继续保留一条规定,对已发放证书(又称红皮书)的更正、收回、撤销事宜作出规定。

提议补充收回红皮书的情形

与现行法律相比,草案继续保留国家收回已发放红皮书的6种情形。不过,与现行法律相比,每种情形均作了修改、调整,表述更为简短,不再过于详细。

具体而言,草案规定国家在6种情形下收回已发放证书。

第一种情形是国家收回证书所载全部土地面积。

第二种情形是换发证书。

第三种情形是办理土地、土地上附著财产变更登记而须重新发放证书。

第四种情形是已发放证书不符合权限、不符合土地使用对象、不符合土地面积、不具备发放条件、不符合土地使用目的或使用期限或土地使用权来源(依据发放证书时土地法律规定),但获得证书者已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上附著财产所有权的除外。

第五种情形是已发放证书被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告撤销。

第六种情形是根据法院、执行机关要求拍卖、交付土地使用权、土地上附著财产,而被执行人未提交已发放证书。

草案规定,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已发放证书的收回,只能在法院判决或决定已执行完毕,或执行机关关于执行判决、决定的建议文件中包含要求收回已发放证书内容时进行。

按上述规定收回已发放证书,若土地使用人、土地上附著财产所有人不提交已发放证书,则有权限的机关、人员撤销已发放证书。

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上附著财产所有人在收回已发放证书后获发新证书。

此前,在就修订《土地法》草案提出意见时,胡志明市房地产协会(HoREA)认为,与红皮书有关的一些内容应在法律中更具体地规定。

据此,该协会提议补充规定因客观原因导致地块不再存在时红皮书的处理办法。

具体而言,HoREA提议草案补充收回红皮书的情形,方向是国家可收回、撤销土地使用权、土地上附著财产所有权证书,前提是地块因客观原因被毁且土地使用人无法恢复原状。

据HoREA称,补充上述规定将有助于草案中的规定与土地使用人的责任以及土地管理原则更加一致……

关于收回红皮书的现行规定

现行法律规定国家在以下情形收回已发放红皮书: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和住宅用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建筑工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及其他土地上附著财产证书、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附著财产所有权证书所载全部土地面积。

换发已发放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和住宅用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建筑工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及其他土地上附著财产证书、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附著财产所有权证书。

土地使用人、土地上附著财产所有人办理土地、土地上附著财产变更登记而须重新发放土地使用权、土地上附著财产所有权证书;

已发放证书不符合权限、不符合土地使用对象、不符合土地面积、不具备发放条件、不符合土地使用目的或使用期限或土地使用权来源(依据发放证书时土地法律规定)。

已发放证书被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告撤销。

根据法院、执行机关要求拍卖、交付土地使用权、土地上附著财产,而被执行人未提交已发放证书的情形。

(编译:Cici ;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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