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需明确规定滥用信任罪中何为“有条件但故意不还”

越南:需明确规定滥用信任罪中何为“有条件但故意不还”

10月8日,胡志明市公安局举行“由公安部主持起草并提交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各项法律草案执行实践”研讨会。

少将谢文美——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副局长,以及武黄银——市委委员、胡志明市国会代表团副团长,共同主持研讨会。

明确规定以避免将民事关系刑事化

在研讨会上发言时,胡志明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处副处长武晋立中校表示,刑法草案建议将认定“滥用信任侵占财产”罪的金额门槛从400万越盾提高到1000万越盾,符合当前实际,在定量方面也是必要的。

然而,当前实践中在确定民事关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界限方面仍存在障碍。

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在哪些情况下诉讼机关可以大胆对“滥用信任侵占财产”罪立案、处理。因为在实际上,民事交易和企业活动中,借贷行为非常普遍。

为了带来质的改变,帮助刑法真正走进生活,保护商业和民事环境,避免将民事关系刑事化,武晋立中校认为,需要明确规定何为“有条件、有能力但故意不还”的情形。

越南:需明确规定滥用信任罪中何为“有条件但故意不还”

刑事警察处代表还表示,需要明确若干问题。具体而言,必须证明在还款时点,借款人有资金、有条件却不还款。

“这种情况下的‘有条件’我们怎么评估?有财产、有资金、有不动产、有房子……‘故意不还’也应解释得通俗易懂。

例如,某人拥有财产,但已将其转移、转给亲友、让他人代为持有,然后取出现金或用于购买别墅、豪车,再在社交网络上炫富……即用于非必要、奢华的目的并拒绝还债”,立先生分析道。

法人可以成为“行贿”或“介绍贿赂”罪的主体

同样在研讨会上,胡志明市公安局经济警察处副处长阮英才中校认为,通过反腐败、经济、走私、环境犯罪斗争工作的实践,刑法草案基本上满足了实践提出的要求。

然而,为了能够满足更高要求,他集中对三类罪名提出意见,包括侵犯经济管理秩序罪、职务犯罪和环境犯罪。

在侵犯经济管理秩序罪这一组中,经济警察处代表建议在刑法中补充碳信用市场欺诈、操纵罪。

据阮英才中校称,我国正在建设碳信用市场,因此今后可能出现虚报森林面积、伪造减排数据以侵占碳信用价值等行为,损失可达数百万美元。

因此,他认为刑法需要具备法律工具来保护这种特殊财产。

越南:需明确规定滥用信任罪中何为“有条件但故意不还”

在职务犯罪一组中,经济警察处副处长认为,由于法人没有职务、权限,因此一致不将法人视为贪污罪或受贿罪的主体。

然而,法人完全可以成为行贿或介绍贿赂罪的主体。近期案件实践表明,许多集团、公司设立单独基金以贿赂干部,从而跑项目、中标,然后转卖给其他承包商,为企业本身谋利。

因此,仅对个人如经理适用刑罚尚未涵盖问题的本质。法人才是真正受益的主体,因此需要对法人也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在研讨会上发言时,胡志明市公安局毒品犯罪调查警察处代表以及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单位代表一致认为,应继续建议对“非法买卖毒品”罪保留死刑,以确保威慑性。

(编译:Cici;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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