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陈锦秀刚刚签署了政治局的第221号决定,内容涉及在职党员对居住地党组织和人民的责任。
可免于参加居住地党组织党委活动的情况
政治局决定明确指出,党员必须被介绍到居住地党组织,征求居住地意见,但在两种情况下可免于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党委活动。
具体是:党员年内连续12个月治病或养病;党员在国内一些机关、单位和各类企业工作,但经常远离居住地工作、流动工作。
根据决定,党员必须被介绍到暂住地党组织,征求暂住地意见,并参加暂住地党组织的党委活动,包括以下4种情况:
在人民军队和人民公安工作的党员,因工作条件离家较远,或因要求、任务须在工作日以外集中住在军营、公房,不经常回常住地。
党员是调动、轮换干部,住在公房、机关集体宿舍,不经常回常住地。
党员在偏远地区、边境地区、海岛工作,因要求、任务每年不经常回常住地。
党员是干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脱产集中学习12个月以上;党员是学生、大学生离家就学;党员在远方工作,不经常回常住地。
政治局还明确指出,党员免予介绍到居住地党组织,且无需征求居住地意见,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在人民军队和人民公安工作的党员执行特殊任务,须对身份保密;党员在常备值班战备单位。
第二,党员在驻外外交机构、代表处、经济单位工作;党员参加联合国维和部队;党员出国劳务、工作、学习12个月以上。
政治局提醒,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党员必须被介绍到居住地党组织,征求居住地意见,并按规定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党委活动。
党员在政治品质、道德、生活方式方面作表率
关于权利、责任,根据政治局规定,党员执行党章关于在工作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规定,并有责任经常与居住地党组织、人民保持联系。
党员需要亲近、密切联系人民,了解人民的心思和愿望,并及时向自己工作、居住地党组织反映。
克服脱离群众、对居住地人民事务不负责任的表现,巩固党与人民的密切关系。
政治局强调,党员不得利用工作职务干预居住地地方事务。
党员有责任在居住地变更后30天内更新、补充信息,对更新、补充的个人信息负责,并向工作地党支部报告。
当收到居住地党委的评议、评价时,如果党员认为评议、评价意见不客观,有权反映、说明,并建议居住地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无支部委员会之处)及其直接上级党委审议。
关于任务,正在居住地工作的党员需要在政治品质、道德、生活方式以及先锋模范作用方面作表率。
党员必须模范履行公民义务,宣传、动员家庭和居民区人民执行党的路线、主张,国家的政策、法律以及居住地地方规定。
党员经常与居住地党组织和人民保持联系,充分、认真参加居住地党委召集的定期会议。
如因正在执行机关、单位任务无法参加,须向居住地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并以适当形式提出意见(如有)……
工作地党组织指导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无支部委员会之处)编制介绍到居住地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名单,并在党员居住地变更时及时更新、补充、调整信息……
(编译:李程 ;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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