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書記處常務書記陳錦秀剛剛簽署了政治局的第221號決定,內容涉及在職黨員對居住地黨組織和人民的責任。
可免於參加居住地黨組織黨委活動的情況
政治局決定明確指出,黨員必須被介紹到居住地黨組織,徵求居住地意見,但在兩種情況下可免於參加居住地黨組織的黨委活動。
具體是:黨員年內連續12個月治病或養病;黨員在國內一些機關、單位和各類企業工作,但經常遠離居住地工作、流動工作。
根據決定,黨員必須被介紹到暫住地黨組織,徵求暫住地意見,並參加暫住地黨組織的黨委活動,包括以下4種情況:
在人民軍隊和人民公安工作的黨員,因工作條件離家較遠,或因要求、任務須在工作日以外集中住在軍營、公房,不經常回常住地。
黨員是調動、輪換幹部,住在公房、機關集體宿舍,不經常回常住地。
黨員在偏遠地區、邊境地區、海島工作,因要求、任務每年不經常回常住地。
黨員是幹部、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脫產集中學習12個月以上;黨員是學生、大學生離家就學;黨員在遠方工作,不經常回常住地。
政治局還明確指出,黨員免予介紹到居住地黨組織,且無需徵求居住地意見,包括兩種情況。
第一,在人民軍隊和人民公安工作的黨員執行特殊任務,須對身份保密;黨員在常備值班戰備單位。
第二,黨員在駐外外交機構、代表處、經濟單位工作;黨員參加聯合國維和部隊;黨員出國勞務、工作、學習12個月以上。
政治局提醒,不屬於上述情況的黨員必須被介紹到居住地黨組織,徵求居住地意見,並按規定參加居住地黨組織的黨委活動。
黨員在政治品質、道德、生活方式方面作表率
關於權利、責任,根據政治局規定,黨員執行黨章關於在工作地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規定,並有責任經常與居住地黨組織、人民保持聯繫。
黨員需要親近、密切聯繫人民,瞭解人民的心思和願望,並及時向自己工作、居住地黨組織反映。
克服脫離群眾、對居住地人民事務不負責任的表現,鞏固黨與人民的密切關係。
政治局強調,黨員不得利用工作職務干預居住地地方事務。
黨員有責任在居住地變更後30天內更新、補充信息,對更新、補充的個人信息負責,並向工作地黨支部報告。
當收到居住地黨委的評議、評價時,如果黨員認為評議、評價意見不客觀,有權反映、說明,並建議居住地黨支部委員會、黨支部(無支部委員會之處)及其直接上級黨委審議。
關於任務,正在居住地工作的黨員需要在政治品質、道德、生活方式以及先鋒模範作用方面作表率。
黨員必須模範履行公民義務,宣傳、動員家庭和居民區人民執行黨的路線、主張,國家的政策、法律以及居住地地方規定。
黨員經常與居住地黨組織和人民保持聯繫,充分、認真參加居住地黨委召集的定期會議。
如因正在執行機關、單位任務無法參加,須向居住地黨支部委員會報告,並以適當形式提出意見(如有)……
工作地黨組織指導黨支部委員會、黨支部(無支部委員會之處)編制介紹到居住地參加組織生活的黨員名單,並在黨員居住地變更時及時更新、補充、調整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