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员参与投资经营活动的规定。
据此,中央执行委员会高度一致地认为,需要大力革新关于党员参与投资经营的思维,从“允许”转向“鼓励、创造条件”,让党员合法致富、为国家作出贡献……
在闭幕讲话中,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明确指出,中央通过了关于党员参与投资经营活动的规定,鼓励合法致富,并与保持党的本质、在非公领域建设和公职廉洁相结合。
参与的权利、条件和限度必须与法律地位、职责及利益冲突风险程度相适应。
管控必须以所有权、支配权和实际利益为依据,而不能仅看名义持有人;保护合法的经济活动,不让权力、信息和公共财产成为私人优势。利益冲突必须上报、按权限处理,不能仅停留在申报层面。
“从事经济活动的党员必须以身作则遵守法律,尊重劳动者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为他们进步创造条件,让其获得与贡献相称的成果,为促进社会进步与公平、巩固人民和劳动者与党的联系作出贡献”,总书记、国家主席表示。

必要的调整步伐,为国家发展调动各种资源
在接受《青年报》采访时,越南富布赖特大学公共政策讲师黄世游博士评价说,鼓励并创造条件让党员参与投资经营、合法致富的主张是必要的调整步伐,符合发展市场经济、为国家发展调动各种资源的要求。
他表示,四中全会通过的这项规定体现了对党员在经济生活中角色的更务实态度。
他分析说,从原则上讲,经营能力、创业精神和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能力,并不取决于一个人是否为党员。
如果具备能力、想法和合适条件,党员同样可以创办企业、投资、创造就业、纳税并为经济增长作出贡献。
重要的是依据效率、合法性和为社会创造的价值来评价经营活动,而不是基于成见或不必要的限制。
然而核心问题不仅在于允许,还在于设计管控机制,确保这一主张得到正确落实。
最大的风险是,一些人可能利用职位、权限、信息或工作关系谋取不平等的经营优势,影响公共资源的分配过程,或代他人持有以掩盖实际利益。
因此,他认为,需要按每个职位和职责明确划定参与经营的权利,透明化所有权、实际享有的利益以及存在利益冲突风险的关系。
同时加强独立检查、对财产和收入的监督,并严肃处理违法行为。尤其要确保依据明确、可核查的规定执行,避免形成“申请—批准”机制或随意适用。
从长远看,他强调,这项主张的成功不应仅以参与经商的党员数量来评价,更重要的是对经济的贡献程度、公职活动的廉洁性,以及社会对经营环境公平性的信心。

挖掘非公领域发展党员的巨大潜力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团委员、越南私营企业家协会副主席阮光勋表示,他受邀参加了中央政策战略委员会就提案草案征求意见的研讨会,并清楚看到这项规定的根本性革新。
他说,中央通过的关于党员参与投资经营活动的规定,取代了2006年关于党员从事私营经济的第15号规定,是思维和认识上的一大进步。
据此,它不仅具体化了上述两份重要文件,还详细规定了党员参与投资经营时的权限、责任以及防范利益冲突的措施。
从企业活动的实践出发,他评价说,新规定将挖掘非公领域发展党员的巨大潜力。
目前私营领域有许多企业家、管理干部、工程师、专家和有水平、有奉献抱负、希望为国家作贡献的年轻劳动者。但如果把自己放在一位正在考虑争取入党的年轻企业家或优秀管理者的位置,他们可能提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那就是,如果成为党员,创业、投资、出资、拥有财产、管理企业和合法致富的权利是否会比未入党时受到更多限制,是否需要遵守更多规定。
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满意解答,动员知识型企业家、高水平技术干部申请入党仍将是一项挑战。
因此,他高度评价该规定的根本性革新,即确立了一项十分明确的新原则:鼓励、创造条件让党员发挥智慧、能力、财产和合法资源,率先创业、投资、经营、开展科学技术与创新、合法致富并为国家作贡献。
特别是,该规定在管理思维上有重大转变,确认党员可以行使合法权利,只有在有明确依据、并与法律地位、职务、工作岗位和利益冲突风险相关时才限制权利。
他进一步强调,私营领域的党员在参与政策制定、作为党与劳动者之间的桥梁以及在建设大团结阵线的骨干队伍中所作的贡献,应得到正确评价。
反之,对私营领域的党员也应在道德、廉洁以及对国家、社会、环境的责任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必须通过将ESG(环境—社会—治理)模式融入经营战略,认真执行党的可持续发展政策。这是让党的理想、社会的人文精神与企业利益相融合的最短路径……
(编译:Cici ;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3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