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中全會通過了關於黨員參與投資經營活動的規定。
據此,中央執行委員會高度一致地認為,需要大力革新關於黨員參與投資經營的思維,從“允許”轉向“鼓勵、創造條件”,讓黨員合法致富、為國家作出貢獻……
在閉幕講話中,總書記、國家主席蘇林明確指出,中央通過了關於黨員參與投資經營活動的規定,鼓勵合法致富,並與保持黨的本質、在非公領域建設和公職廉潔相結合。
參與的權利、條件和限度必須與法律地位、職責及利益衝突風險程度相適應。
管控必須以所有權、支配權和實際利益為依據,而不能僅看名義持有人;保護合法的經濟活動,不讓權力、信息和公共財產成為私人優勢。利益衝突必須上報、按權限處理,不能僅停留在申報層面。
“從事經濟活動的黨員必須以身作則遵守法律,尊重勞動者的正當權利和利益;為他們進步創造條件,讓其獲得與貢獻相稱的成果,為促進社會進步與公平、鞏固人民和勞動者與黨的聯繫作出貢獻”,總書記、國家主席表示。

必要的調整步伐,為國家發展調動各種資源
在接受《青年報》採訪時,越南富布賴特大學公共政策講師黃世遊博士評價說,鼓勵並創造條件讓黨員參與投資經營、合法致富的主張是必要的調整步伐,符合發展市場經濟、為國家發展調動各種資源的要求。
他表示,四中全會通過的這項規定體現了對黨員在經濟生活中角色的更務實態度。
他分析說,從原則上講,經營能力、創業精神和為社會創造財富的能力,並不取決於一個人是否為黨員。
如果具備能力、想法和合適條件,黨員同樣可以創辦企業、投資、創造就業、納稅併為經濟增長作出貢獻。
重要的是依據效率、合法性和為社會創造的價值來評價經營活動,而不是基於成見或不必要的限制。
然而核心問題不僅在於允許,還在於設計管控機制,確保這一主張得到正確落實。
最大的風險是,一些人可能利用職位、權限、信息或工作關係謀取不平等的經營優勢,影響公共資源的分配過程,或代他人持有以掩蓋實際利益。
因此,他認為,需要按每個職位和職責明確劃定參與經營的權利,透明化所有權、實際享有的利益以及存在利益衝突風險的關係。
同時加強獨立檢查、對財產和收入的監督,並嚴肅處理違法行為。尤其要確保依據明確、可核查的規定執行,避免形成“申請—批准”機制或隨意適用。
從長遠看,他強調,這項主張的成功不應僅以參與經商的黨員數量來評價,更重要的是對經濟的貢獻程度、公職活動的廉潔性,以及社會對經營環境公平性的信心。

挖掘非公領域發展黨員的巨大潛力
越南祖國陣線中央委員會主席團委員、越南私營企業家協會副主席阮光勳表示,他受邀參加了中央政策戰略委員會就提案草案徵求意見的研討會,並清楚看到這項規定的根本性革新。
他說,中央通過的關於黨員參與投資經營活動的規定,取代了2006年關於黨員從事私營經濟的第15號規定,是思維和認識上的一大進步。
據此,它不僅具體化了上述兩份重要文件,還詳細規定了黨員參與投資經營時的權限、責任以及防範利益衝突的措施。
從企業活動的實踐出發,他評價說,新規定將挖掘非公領域發展黨員的巨大潛力。
目前私營領域有許多企業家、管理幹部、工程師、專家和有水平、有奉獻抱負、希望為國家作貢獻的年輕勞動者。但如果把自己放在一位正在考慮爭取入黨的年輕企業家或優秀管理者的位置,他們可能提出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
那就是,如果成為黨員,創業、投資、出資、擁有財產、管理企業和合法致富的權利是否會比未入黨時受到更多限制,是否需要遵守更多規定。
如果這個問題得不到滿意解答,動員知識型企業家、高水平技術幹部申請入黨仍將是一項挑戰。
因此,他高度評價該規定的根本性革新,即確立了一項十分明確的新原則:鼓勵、創造條件讓黨員發揮智慧、能力、財產和合法資源,率先創業、投資、經營、開展科學技術與創新、合法致富併為國家作貢獻。
特別是,該規定在管理思維上有重大轉變,確認黨員可以行使合法權利,只有在有明確依據、並與法律地位、職務、工作崗位和利益衝突風險相關時才限制權利。
他進一步強調,私營領域的黨員在參與政策制定、作為黨與勞動者之間的橋梁以及在建設大團結陣線的骨幹隊伍中所作的貢獻,應得到正確評價。
反之,對私營領域的黨員也應在道德、廉潔以及對國家、社會、環境的責任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必須通過將ESG(環境—社會—治理)模式融入經營戰略,認真執行黨的可持續發展政策。這是讓黨的理想、社會的人文精神與企業利益相融合的最短路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