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关于补充养老金保险的新建议及养老金过渡规定

越南关于补充养老金保险的新建议及养老金过渡规定

《社会保险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草案将提交国会即将召开的第二次会议审议。

建议允许劳动者个人直接参加补充养老金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法律草案中,主持起草机关内务部已建议修改补充关于补充养老金保险的规定。

现行《社会保险法》规定,补充养老金保险是一种按照市场原则自愿参加的保险,用于补充强制社会保险中的退休制度,并具有由雇主或由雇主与劳动者缴费建立基金的机制。

而在该法律草案中,内务部认为,在2024年《社会保险法》之前,劳动者可以直接参加补充养老金保险基金。然而,2024年《社会保险法》不再像此前规定那样允许劳动者直接参加补充养老金保险。

内务部认为,上述规定产生了障碍,并影响了此前参加补充养老金保险的劳动者的权益。

因此,为确保劳动者权益,法律草案修改现行法律规定,允许劳动者个人在自愿基础上直接参加补充养老金保险,而不必通过雇主。

这一修改补充将使规定类似于2014年《社会保险法》此前的相关规定。

关于这一内容,在审查草案中,文化与社会委员会认为,法律草案补充仅由劳动者参加补充养老金保险的对象,不符合2024年《社会保险法》制定时所选择的主张。

同时,政府尚未充分说明过去一段时间补充养老金保险政策的实施效果。

此外,根据财政部在审查过程中提供的信息,按仅由劳动者单独参加的形式参加补充养老金保险的人数(根据此前关于补充养老金保险的法律规定)非常少,不足100人。

因此,在信息和影响评估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建议政府保留现行《社会保险法》中的这一规定。

据此,不规定仅由劳动者参加补充养老金保险的情形,以避免利用这一规定向劳动者筹集投资资金。

或逃避、减少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领取养老金时免税的义务,以及在申报个人财产、收入时不透明。

补充对部分劳动者群体的养老金水平过渡规定

法律草案还修改补充关于自愿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缴费水平、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的规定。

据此,草案修改补充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36条e款,规定选择一次性补缴所缺年限以领取养老金的自愿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其自愿社会保险缴费时间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

这一内容旨在确保所有对象群体的养老金领取时间保持一致。

此外,法律草案还补充规定,对在法律修改生效前参加社会保险的部分劳动者群体的养老金水平作出过渡规定。

包括:按无固定期限合同或一个月及以上期限合同工作的劳动者、干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武装力量人员、按合同出国劳务人员(部分情形除外),以及企业管理人员、资本代表和法律规定的一些合作社管理职务。

根据法律草案,上述劳动者如果强制社会保险缴费时间满20年及以上,其每月养老金最低水平将等于处理退休制度时的参考金额。

现行《社会保险法》已将领取养老金的最低缴费时间从20年降至15年,条件是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以及其他一些情形。

具体待遇水平仍取决于参加时间和作为每月社会保险缴费依据的工资。

草案规定社会保险簿以电子版发放。纸质社会保险簿在参保人员要求时发放,并具有与电子版同等的法律效力。

为确保受益人的权益,政府还补充规定受益人、雇主和社会保险机构在提交、处理社会保险待遇申请超过规定期限时的责任。

根据现行规定,雇主有责任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编制档案,以便劳动者获得强制性待遇。

草案补充要求按时提交申请待遇的档案。如逾期提交,雇主在提交档案时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交说明文件。

对于逾期提交档案给受益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雇主必须依法赔偿,除非损害源于社会保险待遇受益人的过错。

(编译:Cici ;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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