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保險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法草案將提交國會即將召開的第二次會議審議。
建議允許勞動者個人直接參加補充養老金保險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法律草案中,主持起草機關內務部已建議修改補充關於補充養老金保險的規定。
現行《社會保險法》規定,補充養老金保險是一種按照市場原則自願參加的保險,用於補充強制社會保險中的退休制度,並具有由僱主或由僱主與勞動者繳費建立基金的機制。
而在該法律草案中,內務部認為,在2024年《社會保險法》之前,勞動者可以直接參加補充養老金保險基金。然而,2024年《社會保險法》不再像此前規定那樣允許勞動者直接參加補充養老金保險。
內務部認為,上述規定產生了障礙,並影響了此前參加補充養老金保險的勞動者的權益。
因此,為確保勞動者權益,法律草案修改現行法律規定,允許勞動者個人在自願基礎上直接參加補充養老金保險,而不必通過僱主。
這一修改補充將使規定類似於2014年《社會保險法》此前的相關規定。
關於這一內容,在審查草案中,文化與社會委員會認為,法律草案補充僅由勞動者參加補充養老金保險的對象,不符合2024年《社會保險法》制定時所選擇的主張。
同時,政府尚未充分說明過去一段時間補充養老金保險政策的實施效果。
此外,根據財政部在審查過程中提供的信息,按僅由勞動者單獨參加的形式參加補充養老金保險的人數(根據此前關於補充養老金保險的法律規定)非常少,不足100人。
因此,在信息和影響評估尚不充分的情況下,建議政府保留現行《社會保險法》中的這一規定。
據此,不規定僅由勞動者參加補充養老金保險的情形,以避免利用這一規定向勞動者籌集投資資金。
或逃避、減少有關個人所得稅扣除、領取養老金時免稅的義務,以及在申報個人財產、收入時不透明。
補充對部分勞動者群體的養老金水平過渡規定
法律草案還修改補充關於自願參加社會保險人員的繳費水平、繳費方式和繳費期限的規定。
據此,草案修改補充2024年《社會保險法》第36條e款,規定選擇一次性補繳所缺年限以領取養老金的自願社會保險繳費人員,其自願社會保險繳費時間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當月。
這一內容旨在確保所有對象群體的養老金領取時間保持一致。
此外,法律草案還補充規定,對在法律修改生效前參加社會保險的部分勞動者群體的養老金水平作出過渡規定。
包括:按無固定期限合同或一個月及以上期限合同工作的勞動者、幹部、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武裝力量人員、按合同出國勞務人員(部分情形除外),以及企業管理人員、資本代表和法律規定的一些合作社管理職務。
根據法律草案,上述勞動者如果強制社會保險繳費時間滿20年及以上,其每月養老金最低水平將等於處理退休制度時的參考金額。
現行《社會保險法》已將領取養老金的最低繳費時間從20年降至15年,條件是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以及其他一些情形。
具體待遇水平仍取決於參加時間和作為每月社會保險繳費依據的工資。
草案規定社會保險簿以電子版發放。紙質社會保險簿在參保人員要求時發放,並具有與電子版同等的法律效力。
為確保受益人的權益,政府還補充規定受益人、僱主和社會保險機構在提交、處理社會保險待遇申請超過規定期限時的責任。
根據現行規定,僱主有責任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並編制檔案,以便勞動者獲得強制性待遇。
草案補充要求按時提交申請待遇的檔案。如逾期提交,僱主在提交檔案時必須向社會保險機構提交說明文件。
對於逾期提交檔案給受益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情形,僱主必須依法賠償,除非損害源於社會保險待遇受益人的過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