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未达标房地产:不应让买家自行核查、自担风险

越南未达标房地产:不应让买家自行核查、自担风险

从福山在庆和芽庄机场项目的案件以及已发生的房地产案件来看,更值得提出的问题是:为什么未满足条件的产品仍能被推向市场?开发商、经纪商、管理机构的防范责任在哪里?

关于兜售“外交名额”“内部名额”的警告

公安部经济安全局近日警告称,有人利用民众购买社会住房、优惠价商品房的需求,兜售“外交名额”“内部名额”“购买名额”,要求民众缴纳“留位费”“定金”,然后继续收取从数亿到数十亿越南盾的差价。

公安机关同时警告,在房地产尚未满足经营条件时收取定金、留位、筹资的行为。

这是非常值得注意的警告,因为“外交名额”实质上并非法律承认的一种购买权。更令人担忧的是,这些招揽往往击中人们想低价购房、想“走捷径”并相信被宣传为某种保障的关系的心理。

但如果仅停留在劝告民众保持清醒,仍然不够。需要提出的问题是:一处未满足条件的房地产,为什么仍能被广告、经纪、收取定金、留位和收钱?

不能让房地产买家自行核查、自担风险

庆和省的福山案表明,这并非假设性问题。在上述案件庭审中,检察院评估称,庆和房地产市场管理长期被放松;许多企业在未满足条件时获准经营,定金、留位泛滥且未受控制,而经纪活动尤其是自由经纪仍缺乏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福山案中,诉讼机关认定该企业已与683名个人、组织签署983份合同,收取超过7032亿越南盾。此前,该企业曾因未满足条件就经营房地产被行政处罚,但之后仍继续宣传并按进度收款。

这些数字提出了比一个案件更大的问题:在民众交钱之前,法律屏障在哪里?

一个安全的房地产市场不能按照“买家自行核查、自担风险”的原则运行。民众必须警惕,但他们不能同时成为项目的法律评估机构、经纪活动的检查机构和资金流向的监管机构。

因此必须从多方看待责任。开发商必须对推向市场产品的法律条件负责。经纪商必须对其提供的信息、兜售方式以及按规定收款负责。管理机构必须主动在其职能和权限范围内检查、发现并阻止违法行为。

当然,不能仅凭“管理松懈”的认定就追究所有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法律责任必须通过具体行为、权限、过错和后果来个别化。但当违法迹象已在市场上公开出现时,也不能轻视管理责任。

从“外交名额”到福山在芽庄机场项目的案件,教训不仅是要警惕卖家,还是关于市场监管的教训。警告是必要的,但更有效的预防是不让陷阱从一开始就被设下。

从公安部警告看两方面

一方面是民众必须自我保护:核查项目法律资质,直接向开发商提交社会住房购买申请,不购买“外交名额”,不向经纪或第三方支付差价,不相信“包过”“全包”“快速交房”的承诺。

另一方面同样重要,即国家必须建立机制,使民众不必面对本不该出现在市场上的产品时还要自我保护。

(编译:Cici ;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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