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第十六届第二次会议10月17日下午审议《中小企业发展法》草案,财政部长吴文俊代表政府向国会作呈文,提出在资金、税收、会计和治理等方面支持中小企业的多项政策。草案将中小企业界定为超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条件是上一年度平均使用劳动者不超过300人,且上一年度总资本不超过1500亿越南盾或总营收不超过4000亿越南盾二者满足其一。

草案补充规定,企业和居民个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年营收不超过100亿越南盾的,可以选择按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或按营收乘以百分比的方式计算当期税额。吴文俊表示,此举旨在化解纳税人在税收行政手续合规方面的障碍。草案还规定使用国家预算支持中小企业的形式,包括发放中小企业支持券、依法订购和交办任务,以及直接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任务等。

草案中一项较受关注的内容,是为“一人企业”增设最简治理机制,适用于由个人持有全部出资、且符合超微型企业规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这一机制,企业不必设置公司主席和会计主管,可自行安排适合的会计工作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草案说明,相关规定意在减轻个人从经营户转为企业后的成本负担。

负责审查的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主任潘文迈建议,继续梳理纳税申报、会计和发票方面的障碍,以降低企业的合规成本。对于税收优惠幅度,多数意见提出,应确保中小企业在行业、领域和地区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享受的优惠不低于其他企业;同时应研究修改企业所得税法,使中小企业在产生应纳税所得额的第一年起2至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