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會議10月17日下午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法》草案,財政部長吳文俊代表政府向國會作呈文,提出在資金、稅收、會計和治理等方面支持中小企業的多項政策。草案將中小企業界定為超微型、小型和中型企業,條件是上一年度平均使用勞動者不超過300人,且上一年度總資本不超過1500億越南盾或總營收不超過4000億越南盾二者滿足其一。

草案補充規定,企業和居民個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年營收不超過100億越南盾的,可以選擇按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稅率,或按營收乘以百分比的方式計算當期稅額。吳文俊表示,此舉旨在化解納稅人在稅收行政手續合規方面的障礙。草案還規定使用國家預算支持中小企業的形式,包括髮放中小企業支持券、依法訂購和交辦任務,以及直接實施中小企業發展支持任務等。

草案中一項較受關注的內容,是為“一人企業”增設最簡治理機制,適用於由個人持有全部出資、且符合超微型企業規模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按這一機制,企業不必設置公司主席和會計主管,可自行安排適合的會計工作並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草案說明,相關規定意在減輕個人從經營戶轉為企業後的成本負擔。

負責審查的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建議,繼續梳理納稅申報、會計和發票方面的障礙,以降低企業的合規成本。對於稅收優惠幅度,多數意見提出,應確保中小企業在行業、領域和地區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享受的優惠不低於其他企業;同時應研究修改企業所得稅法,使中小企業在產生應納稅所得額的第一年起2至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