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7日下午审议《中小企业发展法》草案。受总理委托,财政部长吴文俊向国会作说明时表示,草案共4章35条,旨在将党和国家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特别是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制度化,并修正现行规定的不足。草案中最受关注的内容之一是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政府建议将年度总营收上限从现行300亿越盾提高到400亿越盾,总资本上限从100亿越盾提高到150亿越盾。
在劳动力标准上,草案不再以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为口径,改为规定年均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现行《中小企业扶持法》规定参加社保的职工年均不超过200人。草案还规定,企业须同时满足营收或资本两项指标之一,并按农业林业水产业、工业与建筑业、商贸与服务业分领域认定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具体由政府对这一条作出细化规定。
草案同时提出一系列扶持机制。税收方面,中小企业可适用低于通常水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并自首次取得企业登记证之日起免缴企业所得税3年;年营收不超过100亿越盾的企业及有经营所得的居民个人,可选择按“收入减费用乘以税率”或“按收入百分比”方式计税;微型企业还可适用简易会计制度和税务行政手续。
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主任潘文迈代表审查机构表示,委员会赞同制定该法以取代2017年《中小企业扶持法》,但认为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尚不尽合理”,实践中难以适用。审查报告指出,三项认定指标基本逐年变动,认定时通常要等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这会给企业认定、扶持落实以及3至5年的中长期扶持政策执行带来困难,因此建议起草机构结合各类企业特点研究确定标准,并采用连续2至3年的信息数据。
按国会安排,该草案当日下午在小组讨论,10月30日在全体会议讨论,随后于11月20日审议并表决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