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委員會頒佈第224-QĐ/TW號規定,對黨員參與投資經營活動作出規範,取代2006年8月28日第15-QĐ/TW號規定。新規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旨在鼓勵黨員合法致富,同時控制利益衝突、維護黨的紀律。
規定將投資經營活動分為四類:專業活動及資產開發創收;不設立經濟組織且不控制、管理、運營的投資;設立經濟組織或形成控制但不參與管理運營的投資;參與管理運營的投資。黨員在公共部門任職的,不得利用國家資產、信息、數據、人力及研究成果為本人或關聯方經營謀利,不得投資於本人直接決策或管理的經濟組織和領域。
對於幹部、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規定按崗位風險設定不同權限。處於利益衝突高風險崗位的幹部和公務員,不得從事設立經濟組織或參與管理運營的投資;非高風險崗位的幹部和公務員從事第三類投資須經審批。事業單位管理人員不得同時管理運營經濟組織,除非受派代表單位管理資本。
規定要求黨員在發生利益衝突或上級發現並要求時及時報告,不得處理未受控制的利益衝突事務。有權限的幹部管理部門負責審批黨員投資經營活動,該審批屬黨內要求,不替代法律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手續。
中央書記處將發佈統一實施指南。中央政策戰略委員會牽頭梳理利益衝突高風險崗位標準,政府黨委和國會黨委負責將規定製度化,中央檢查委員會及各級檢查委員會負責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