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7日进入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首个工作日,当天分组讨论《证券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草案。国会副主席阮鸿延在讨论中表示,修法旨在解决实践中的困难、削减经营条件、简化行政手续,以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并提高管理与监督效率。

阮鸿延提出,修法须同时兼顾两项要求:既便利企业筹资和提供服务,又保障市场安全与投资者权益。他明确表示,不应把简化行政手续的目标置于风险控制要求之上,简化发行条件必须与风险控制、提升信息质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相结合。

讨论焦点之一是首次公开发行(IPO)的撤销规定。草案规定,若发行结束后未能满足至少100名非大股东投资者持有最低比例股份的条件,则该次IPO将被撤销;该比例为15%,对注册资本1000亿越盾以上的企业为10%。阮鸿延指出,若发行被撤销,投资者已缴纳的资金可能面临风险。

同奈省国会代表、经济与财政委员会委员黎女垂阳认为,取消IPO关于售出股份比例的条件、仅保留发行后控制机制,符合行政手续改革和从事前审查转向事后监督的方向。但她提出,对注册资本或市值规模很大的发行机构,同时适用至少100名非大股东投资者持有至少10%有表决权股份的条件,可能未充分反映这类企业的特点。

黎女垂阳解释,对市值较大的企业而言,10%比例对应的可自由转让股份价值可能已相当大,继续同时适用投资者数量和持股比例两项标准,可能增加发行后不达标的风险。她建议研究对大型发行机构补充灵活机制,在数量与比例标准之外,允许按非大股东投资者所持股份价值适用等效标准,以兼顾IPO后股票的公众性和流动性。

专门从事国防、安全与对外事务的国会代表郑春安则建议,对国内外投资者交易信息采取管理措施,以限制市场被引导或操纵的风险。他还提出,草案应明确规定越南证券交易所及其子公司的治理与监督原则,确保运行机制可受监督且不被行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