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7日進入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首個工作日,當天分組討論《證券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國會副主席阮鴻延在討論中表示,修法旨在解決實踐中的困難、削減經營條件、簡化行政手續,以促進資本市場發展並提高管理與監督效率。
阮鴻延提出,修法須同時兼顧兩項要求:既便利企業籌資和提供服務,又保障市場安全與投資者權益。他明確表示,不應把簡化行政手續的目標置於風險控制要求之上,簡化發行條件必須與風險控制、提升信息質量和保護投資者利益相結合。
討論焦點之一是首次公開發行(IPO)的撤銷規定。草案規定,若發行結束後未能滿足至少100名非大股東投資者持有最低比例股份的條件,則該次IPO將被撤銷;該比例為15%,對註冊資本1000億越盾以上的企業為10%。阮鴻延指出,若發行被撤銷,投資者已繳納的資金可能面臨風險。
同奈省國會代表、經濟與財政委員會委員黎女垂陽認為,取消IPO關於售出股份比例的條件、僅保留髮行後控制機制,符合行政手續改革和從事前審查轉向事後監督的方向。但她提出,對註冊資本或市值規模很大的發行機構,同時適用至少100名非大股東投資者持有至少10%有表決權股份的條件,可能未充分反映這類企業的特點。
黎女垂陽解釋,對市值較大的企業而言,10%比例對應的可自由轉讓股份價值可能已相當大,繼續同時適用投資者數量和持股比例兩項標準,可能增加發行後不達標的風險。她建議研究對大型發行機構補充靈活機制,在數量與比例標準之外,允許按非大股東投資者所持股份價值適用等效標準,以兼顧IPO後股票的公眾性和流動性。
專門從事國防、安全與對外事務的國會代表鄭春安則建議,對國內外投資者交易信息採取管理措施,以限制市場被引導或操縱的風險。他還提出,草案應明確規定越南證券交易所及其子公司的治理與監督原則,確保運行機制可受監督且不被行政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