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正在审议《中小企业发展法》草案。国家审计长阮友义在讨论中表示,中小企业占越南企业总数95%以上,数量庞大但实力偏弱,因此从企业设立到运营阶段给予支持是必要的,但支持必须有重点、有目标、有条件和期限。
阮友义指出,如果对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都提供支持,就与包办无异,企业将失去成长动力。他主张各类支持政策都应设定时限,遵循市场原则,避免让企业产生依赖心理。
在信贷支持方面,阮友义认为草案条款仍过于笼统,建议补充授权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条款,并明确信用担保机制对中小企业的必要性。他还提出应细化年度信贷增长比例、利率支持机制、贷款条件和长期利率等内容。
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委员黎女垂杨(同奈省代表团)表示,草案应确保符合2024年《信贷机构法》的信贷自主与安全原则,并尽早发布具体指引。她指出,草案第8条尚未规定国家如何向资助优先类中小企业的信贷机构补偿利息,也未规定国家如何向投资者返还土地租金支持款项或向企业发放补贴凭证。
黎女垂杨建议修改第8条,由政府制定政策,在符合2024年《信贷机构法》的基础上推动信贷机构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尽快就各类贷款形式发布具体指引。她还提出,政府应分阶段决定对初创创新企业、科技与创新企业、数字化转型企业、绿色转型企业以及由个体工商户转换而来的企业的贷款利息补偿政策,补偿通过信贷机构实施。
海防市代表团代表、国会科技与环境委员会常任委员阮玉山表示,信贷被中央指导委员会确定为头号“瓶颈”,但草案第8条几乎只有“国家鼓励”“创造条件”等表述,未授权政府作出详细规定。他指出,草案第35条第2款要求最多一年内审查、合并或解散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及地方信用担保基金,第76条第4款只要求处理安排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资产和合同,未说明替代工具。
阮玉山认为,草案缩减了现有工具却未确立替代工具,建议明确担保、再担保和信用风险分担是国家继续维持的职能并授权政府规定;基金合并或解散只能在替代工具方案公布、现有担保合同和贷款处理完毕后实施,避免出现政策空白。他还建议继续为中小微企业规定简化的会计制度和纳税手续,便利其经营并鼓励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