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7日下午分组讨论《中小企业发展法》草案。草案共4章35条,规定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政策、资源与生态体系,以及支持发展预算的管理形式和方式。多数发言代表认同制定该法的必要性,认为其有助于克服现行规定的不足,使支持机制切实有效,并把具有稳定性、长期性的大政策法律化。

部分代表指出,草案范围较广,直接涉及多部专门法律,起草机关需继续仔细审查,对已由专门法律调整的内容只作原则性规定或引致适用,避免重复规定,以保障法律体系的统一与协调。关于优先支持原则,草案第5条第5款规定多个中小企业同时符合条件时先提交档案者先获支持;同一时间提交的,优先支持由妇女、残疾人做主的企业,使用较多女工、残疾工人的企业,以及位于山区、边境、海岛的企业。

同奈省代表黎女垂杨建议,除上述对象外,优先支持还应考虑重点发展的行业,即支持或关联投资法规定的优惠投资行业供应链的领域。她认为,在支持弱势群体参与经营活动的同时,也应鼓励中小企业更深入参与优惠投资行业的价值链,以提高支持资源的使用效率。

关于资金获取(草案第8条),黎女垂杨强调,为保障2024年《信贷机构法》下安全授信自主原则,主管机关需尽早颁布关于法律框架、估值、担保交易、资产处置、债务回收风险等的具体指引,适用于基于数据、现金流或价值链的贷款,以及未来形成资产、财产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等形式。她建议将第8条第1款修改为政府有政策让信贷机构在符合2024年《信贷机构法》规定的基础上扩大对中小企业的授信。

关于生产经营场地(草案第10条第1款b项),黎女垂杨指出,中小企业租用工业园区土地时,基础设施投资方通常在转租土地租金中给予优惠,但现行支持内容未涵盖投资方就安排给中小企业转租面积须向国家缴纳的土地租金。她建议补充“支持减少就安排给中小企业转租土地须向国家缴纳的土地租金”,以分担基础设施投资方已给予的租金优惠,推动其安排土地供中小企业租用、转租。

广治省代表阮庆武同意以《中小企业发展法》取代2017年第04/2017/QH14号《中小企业支持法》,但强调法律名称从“支持”改为“发展”,只有政策真正到达企业才有意义。他引述审查报告指出,企业当前最大困难是获取贷款,主因是缺少担保资产。2017年法律有三项直接工具: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提供信用担保、通过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提供贷款和资助、对创新初创企业和参与产业集群及价值链的企业提供利率补贴,而草案不再具体规定这三项工具。

阮庆武表示,第8条主要是“国家有政策”“国家鼓励”等方向性规定,“担保”一词全草案仅在第35条第2款b项关于审查、合并或解散信用担保基金处出现一次;利率支持仅保留在第21条第1款,且只适用于绿色项目、循环经济项目及采用环境、社会与治理标准框架的项目。他承认各基金过去运作确有局限,但财政部总结报告认定原因在于机制,如要求保全资本、未规定风险接受比例,因此处理方向应是完善机制,而非取消信用风险分担工具。他建议法律规定中小企业信用风险分担机制的原则,并厘清草案第35条第2款a项与国会第198/2025/QH15号决议第9条第2款的关系,以及补充对正在执行的担保合同、贷款合同的过渡规定。

奠边省代表罗氏练同意草案第17条补充对由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做主的企业以及山区、边境、海岛企业的支持政策,认为这对奠边省等山区边境地方具有切实意义。但她提出,草案需明确优先对象企业的认定标准:对山区、边境、海岛企业,应按总部地址、生产经营地点还是项目实施地确定;企业注册在便利地区但在少数民族和山区组织生产经营、使用劳动力,是否可享受支持政策。她还指出,第17条已规定优先支持少数民族做主的企业,但未明确规定使用较多少数民族劳动力的企业,建议研究补充,并与第5条第5款b项关于选择支持对象的原则保持一致。

罗氏练还建议授权政府规定少数民族劳动力比例、生产经营地域和享受政策条件的具体量化标准,确保易于认定、易于适用并防止政策被滥用;支持政策应契合各地企业的规模、条件和发展能力,避免在经济社会困难地方难以实施统一机制。另有代表就第5条支持原则建议继续审查补充规定,防止利用、牟取政策利益,并补充保障信息安全、个人数据和企业商业秘密的规定。关于第35条第2款安排中小企业支持基金,一些意见建议明确审查、合并或解散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依据与方案,充分评估基金运作效率不高的原因,明确资产处理和已发行担保承诺的处理,确保不中断正在进行的贷款和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