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分组讨论《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及一项关于追缴犯罪所得资产的试点决议草案。据西贡解放报报道,草案拟正式承认电子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规定电子案卷的建立、管理与存储,并将线上庭审合法化。讨论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阮辉进(Nguyễn Huy Tiến)就两项草案作说明。
与刑诉法修订同步提出的试点决议草案,拟设立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机制:允许人民检察院在无需先取得有罪刑事判决的情况下,提起民事诉讼或请求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以替国家追回资产。该机制适用于洗钱、侵犯经济管理秩序、腐败及其他职务犯罪三类罪名。阮辉进强调,这一机制仅在刑事案件因追诉时效届满、大赦、被告死亡、获免刑事责任,或被告患精神疾病、重病而须撤销立案决定、暂停或终止调查时适用。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Phan Chí Hiếu)在审查报告中提出,应清晰区分民事资产追回机制与刑事诉讼中对物证、资产的处理,并严格控制适用范围,绝对不得追回善意第三人合法所有的财产,除非该财产系继承、赠与或受让人明知或应知为犯罪所得的交易。审查机构还要求,若适用临时紧急措施不当造成损失,须依《国家赔偿责任法》明确国家赔偿机制。
刑诉法修订草案还拟规定提前处置措施,包括向被害人退赔、缴纳保证金以解除查封或冻结、买卖或转让资产、交付管理开发,并补充在犯罪线索处理阶段即可暂停资产交易的措施,以及对数字资产、加密货币的具体处理规定。潘志孝建议,各项措施须保障善意第三人权益,绝对不得使企业、组织的合法生产经营停滞,同时厘清司法机关负责人管理权限与调查员、检察员、法官直接权限的界限。
关于电子诉讼,审查报告要求明确实施路线图和技术故障的即时处置方案,确保不影响诉讼期限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评价两项法案衔接紧密:刑诉法修订草案负责在立案、侦查阶段发现、阻止和冻结资产;当刑事案件无法形成有罪判决时,诉讼机关须将全部案卷、材料和资产移交人民检察院,由其依试点决议提起民事诉讼追回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