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9日上午审议《律师法》修订草案,司法部长黄清松代表政府提交草案,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作审查报告。草案共6章36条,比现行法律减少56条,旨在提高律师标准、加强执业纪律,并推动法律服务市场透明竞争。

草案新增法律服务概念,禁止冒用律师名义、非法广告和收取非法报酬,但专业服务除外。草案允许律师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签订合同,参与重点项目评估,担任调解员、仲裁员或破产管理人,并规定国家有责任支持困难地区律师、吸引侨居海外律师回国执业。

现行法律规定律师须有法学学士学位,草案则允许仅持有法学硕士或博士学位、没有法学学士学位者成为律师。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基本同意提高执业标准,但要求起草机构进一步评估放宽学位条件的冲击,并建议明确律师“坚决捍卫公正、廉洁和诚实”的标准。

委员会还建议细化律师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社会责任的内容,明确强制培训的形式、时长、检查及认定机制,并厘清经费来源和违规处罚。有意见认为,允许实习律师“按诉讼法规定开展其他活动”不可行,因为现行诉讼法只规定“律师”参与诉讼,未规定实习律师参与。

同日上午,国会还审议了《收养法》修订草案,草案共4章31条,规定被收养人须为被遗弃、父母双亡或无依无靠的儿童,家庭内部收养除外。草案新增终止收养情形,包括养父母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患重病或服刑,以及养父母因虐待养子女被定罪。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建议补充收养档案保存和获取来源信息的规定,以落实1993年海牙公约第30条。委员会还建议将“正在缓刑考验期内”纳入不得收养情形,并研究考虑将因家庭暴力或侵害儿童行为被行政处罚者列入不得收养范围,以保障儿童在家庭环境中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