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正在审议《律师法》修订草案,其中一项受到关注的安排是扩大法律援助人员(trợ giúp viên pháp lý)免予或缩短律师执业实习期的范围。草案新增规定,一级法律援助人员且工作满五年以上者,可免予律师执业实习。多名国会代表在讨论中认为,现行按等级划分免减的做法未能充分反映从业者的实际工作年限与办案经验。
来自河静省的代表阮河美(Nguyễn Hạ My)提出,应研究将长期工作、具有相应实践经验的三级法律援助人员也纳入免减范围。她表示,现实中有些三级法律援助人员已工作十三至十四年,直接从事咨询、代理和参与诉讼,办理过大量案件,却仍须完成律师执业实习。她认为,按等级确定免减幅度,未完整反映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工作过程和实际经验。
西宁省代表潘氏美蓉(Phan Thị Mỹ Dung)则建议,将曾担任法律援助人员满五年以上者,列入免予律师职业培训和免予律师执业实习的对象。她援引《法律援助法》相关规定指出,获任命为法律援助人员之前,本人已须满足培训或免培训、实习并通过实习考核等要求;满五年以上的任职不仅体现资历,也可能反映其处理卷宗、辩论和适用法律的能力。
宁平省代表、国会民愿与监督委员会主任黎氏娥(Lê Thị Nga)要求起草机关说明并澄清:各等级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时间、水平、能力与免减实习期之间如何对应,免减须有科学依据、符合实践,并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减情形保持相应关系。她还就草案第10条设立由司法部长决定成立的律师选拔委员会表示赞同,认为这有助于从单纯考核实习结果转向全面评估执业能力,但建议继续修改,以符合越共中央书记处第69号结论中发挥律师行业社会组织自律责任的精神。
谅山省代表阮登恩(Nguyễn Đặng Ân)建议补充规定,明确省级人民委员会及司法专业机关的责任,并具体划分国家管理权限与律师行业社会组织的自律权。他还提出,草案第6条第1款d项仅禁止律师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证据,未涵盖指导客户提供虚假或失实材料、证据的行为,建议补充禁止故意歪曲证据、指导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以保障律师职业责任的严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