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9日上午审议《收养法(修订)草案》。司法部长黄清松代表政府提交草案时表示,修订旨在制度化关于加强儿童照料、教育和保护的主张,并推进分级分权、行政手续改革和数字化转型。草案规定,被收养人须为被遗弃、父母双亡或无依无靠的儿童,家庭内部收养除外,以确保只有处于特殊境况、无法在原家庭生活的儿童才被安排收养。
在收养人条件方面,草案新增禁止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正在执行非监禁劳动改造、正处于有条件提前释放期间以及被判处缓刑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人员收养儿童。草案还将现行“未获清除案底者不得收养”的规定,修改为曾因侵犯他人生命健康、人格名誉,非法逮捕拘禁,乱伦,虐待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或养育者,引诱胁迫或容留未满18岁者违法,毒品犯罪,破坏和平与反人类罪,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等罪名被定罪者不得收养。黄清松称,修改这些规定是为了确保养子女生活在安全、健康的家庭环境中。
草案还补充了终止收养的情形:未成年养子女的养父母双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患重病或须服刑,以及养父母因虐待、折磨养子女被定罪。草案说明称,此举旨在保障未成年养子女的利益,避免儿童继续生活在无法确保安全健康的家庭环境中。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在审查报告中表示,委员会赞同全面修订该法的必要性,但建议起草机关研究并考虑规定因家庭暴力防治或侵害儿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员不得收养儿童。潘志孝称,这一因素直接影响儿童在家庭环境中的安全,且应确保收养条件不低于《儿童法》规定的其他替代照料条件。委员会还建议补充关于收养档案保存及来源信息获取条件与程序的原则性规定,以落实1993年《海牙公约》第30条的要求。
针对草案第14条第3款d项,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建议在“被判处缓刑”之后增加“正处于考验期”的表述,以与该款所列其他不得收养的情形保持一致,并符合提交说明中防范缓刑人员在考验期内须回监服刑风险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