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9日上午举行小组讨论,审议《收养法(修订)草案》。国会代表阮名秀(Nguyễn Danh Tú)在发言中表示,草案将可被收养的儿童范围从现行法律规定的16岁以下儿童收窄为孤儿、被遗弃儿童和无依靠儿童三类,这一做法“未贴近实际”,且与《儿童法》第10条关于特殊境遇儿童的规定不衔接。
阮名秀指出,现实中存在亲生父母对子女实施虐待、暴力或剥削的案例,包括生父再婚或生母与继父同居后对继子女施暴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他质疑,在此类情况下,让儿童继续与施暴父母生活是否是最佳保护方式,并建议起草机构研究将受暴力、侵害和剥削的儿童纳入可被收养范围,以保障儿童最佳利益。
针对草案第26条,阮名秀对亲生父母在子女被继父或继母收养后的权利义务提出关切。根据草案,自收养交接之日起,亲生父母不再对子女享有部分权利和义务,但直接与继父或继母共同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除外。阮名秀分析,夫妻离婚后由父亲直接抚养子女并再婚,继母收养该子女后,直接抚养的父亲仍维持父子关系,但草案却规定终止子女与生母的关系。他认为,血缘母子关系涉及探视权和情感联系,法律不应机械切断,否则将对儿童心理产生负面影响。
其他代表也提出修改意见。安江省代表阮越胜(Nguyễn Việt Thắng)建议考虑删除以养父母双方均患重病作为终止对未成年子女收养关系的依据,认为若养父母仍有能力照顾抚养子女,则不应终止关系。代表武明道(Vũ Minh Đạo)则建议明确“儿童配对”机制,主动为儿童寻找合适家庭,并对已交接收养的撤销或终止程序设置严密司法手续,以保护儿童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