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9日下午分組討論《刑法(修訂)草案》。河內代表楊德海在會上表示,草案中保護“敢想、敢做、敢創新”者以及“創造補救機會”的內容,是本次修法“刑事政策思維轉變”的重要體現,但相關標準需要進一步明確。
楊德海提出,評估創新活動應基於實施時的信息和實際條件,例如研究團隊試驗新問題須遵守專業要求和風險防範規定;若結果未達預期,應考察其任務性質、已預見的風險及應對方案。他認為,明確這些內容可使執行者事先知曉義務與受保護方式,也為追訴機關提供統一評估依據。
針對草案中暫緩追訴、免除刑事責任的規定,楊德海強調須區分不同法律狀態:無犯罪行為或屬免責情形者應適用相應法律機制,僅有犯罪行為者才考慮暫緩或免除追訴條件。他建議具體化“公共利益”“可行性”“經濟社會效益”等概念,並明確評估責任主體與時限。
國會科技與環境委員會副主任杜德鴻河指出,草案對試驗風險和新商業模式規定了免責條款,但“未充分採取預防措施”的表述定性過強,一旦追訴機關據此認定,免責規定將完全失效。他建議修改為:僅對偽造材料騙取試驗批准、或故意違反已批准試驗規定以牟利並造成損害者追究刑事責任。
杜德鴻河還提到,草案新增對因公共利益、非腐敗原因造成經濟損失者暫緩追訴最多2年的規定,並規定補救完成後可免責。他認為這一方向符合經濟科技發展需要,但存在兩處不足:未充分涵蓋數字工業、半導體、人工智能等概念;公共利益及補救可行性標準偏定性,缺乏財務擔保機制,易被利用拖延資產轉移。他建議統一術語,並要求犯罪人提供財務擔保或財產抵押,確保不低於預估損失80%的擔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