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一項修訂七部文化領域法律的草案,涉及體育、旅遊、圖書館、電影、文化遺產、廣告和新聞。草案由政府起草,目的是處理機構調整、兩級地方政府模式實施以及行政審批改革後需要修改的內容。其中,電影領域擬將涉外電影節、專業電影節、電影獎和電影比賽的審批權從文化體育旅遊部下放至省級人民委員會,文化體育旅遊部僅保留電影節目和電影周的審批權。
電影法部分擬修改50條中的8條,重點包括使用國家預算製作電影、管理網絡電影傳播活動以及電影活動審批分級。草案擬加強網絡電影傳播主體的責任,同時明確電信企業和國家管理機構在控制、阻止和處理違法電影方面的責任。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基本贊同電影法的修改方向,並記錄已按審查意見調整,不再要求網絡電影傳播主體必須獲得電影分類資格認可;該委員會也同意縮短電影領域審批手續的辦理時限。
旅遊法方面,草案擬修改、補充或廢止78條中的38條,包括取消部分不再必要的行政手續,如旅行社經營許可證的換髮、補發以及旅遊客運車輛標識牌的核發。草案還擬允許以國際旅行社業務證書作為申請國內旅行社經營許可證的條件,以國際導遊證書作為申請國內導遊證的條件,並補充電子導遊證規定,明確電子證與實體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政府將負責規定實踐中新出現的旅遊住宿類型。
新聞法方面,草案擬修改第18條第3款,將部分新聞活動許可證內容變更從“申請批准”機制轉為向國家新聞管理機構“通報”機制,以減少和簡化行政手續。廣告法擬修改43條中的11條,包括取消戶外廣告規劃的相關規定以與規劃法保持一致,並取消對廣播電視臺製作專門廣告頻道單獨發證的要求,改由新聞法框架管理。文化遺產法側重權限下放、減少遺蹟保護修繕手續,並將部分任務從縣級下放至鄉級。
體育法方面,草案擬將全國扶董運動會組織權從政府總理轉交教育培訓部部長,將在越南舉辦部分國際體育賽事的權限轉交文化體育旅遊部部長。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基本贊同修改這些法律的必要性,但建議繼續審查草案與指導性法令、通知草案之間的一致性,完善過渡條款,確保修改內容具備法律依據且實施可行。該委員會還建議繼續研究評估旅遊領域部分新政策,包括對入境越南國際遊客實行強制旅遊保險、在線旅行社在押金方面的責任等,這些政策尚未得到充分影響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