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0日下午繼續第二會期議程,文化、體育與旅遊部部長林氏芳青就《體育法》《旅遊法》《圖書館法》《電影法》《文化遺產法》《廣告法》《新聞法》七部法律若干條款的修訂補充草案作呈文。草案對《電影法》50條中的8條作出修改補充,重點涉及使用國家預算的影片生產,以及網絡空間影片傳播的管理機制。

在網絡影片管理方面,草案修改補充《電影法》第21條,強化影片傳播主體的責任,並明確電信企業和國家管理機構在監控、阻止和處理違法影片方面的職責。草案規定,組織、企業所屬電信網絡有責任執行規定,並應主管國家機關要求阻止訪問違規影片;同時補充違規影片下架、按書面要求更新分級並顯示警告等內容。文化、體育與旅遊部將組織人力和技術手段,檢查網絡影片內容、進行分級並公佈結果,檢查相關規定執行情況,並會同公安部及有關部門採取阻止和處理違法行為的措施。

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主任阮得榮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委員會贊同頒佈該法律項目的必要性,認為修訂旨在及時制度化關於革新、安排國家機關組織機構和兩級地方政府運作的主張路線,推進分權分級,削減和簡化行政手續。

針對《電影法》部分條款的修訂,阮得榮稱,委員會贊同起草機關吸收國會常委會結論和初步審查意見,刪除第21條第2款b項關於影片傳播主體義務的修改內容,不再要求網絡影片傳播主體必須被認定為具備影片分級條件,以避免產生行政手續。委員會也同意政府關於縮短電影領域許可證辦理期限依據的說明,以及國家保障或支持預算生產服務政治任務影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