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0日下午討論《文化遺產法》修訂草案,有代表在會上提出,現行法律框架未能為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踐的藝人建立數字版權屏障。來自金甌省的代表阮氏美幸(Nguyễn Thị Mỹ Hạnh)表示,此次修法是填補執法空白的重要且必要的任務。
阮氏美幸指出,草案此前規定了多項鼓勵藝人實踐和傳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優惠機制,但目前最大的矛盾在於《文化遺產法》與《知識產權法》、數字環境版權規定之間的脫節。她稱,不少組織和個人擅自錄製藝人表演的嘲劇、盲人歌、鑼鉦、天曲等民族文化實踐,在YouTube、TikTok等網絡平臺上標註數字版權並商業化牟利,而作為“活態人文瑰寶”的藝人卻被排除在利益鏈條之外,缺乏法律工具保護自身知識產權。
針對這一情況,阮氏美幸建議在法中補充技術管控屏障,明確規定對社區和藝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作品進行數字化、流通和商業化,必須取得書面同意,並建立直接向遺產主體分配收入的機制。她還提議由版權局牽頭,與全國藝人數據庫互聯,自動掃描並緊急下架網絡上侵犯文化主權的數字內容,以保障藝人的正當權益。
10月20日下午,越南國會聽取文化體育旅遊部長林氏芳青提交的七部法律修訂草案,涉及體育、旅遊、圖書館、電影、文化遺產、廣告和新聞,重點下放權限、簡化行政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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