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2日上午聽取政府提交的《住房法》修訂草案,其中一項調整涉及社會住房(nhà ở xã hội)的轉售條件。草案第68條規定,購房者在付清房款滿5年、並已取得權證的情況下,可將房屋轉售給依法符合社會住房購買條件的對象。若獲通過,這將改變現行做法——目前滿5年後,社會住房可按普通商品房自由轉售。
政府此項調整的背景是,社會住房轉售利潤可觀。越南電視臺報道提到,不少社會住房價格已漲至最初售價的兩倍甚至三倍,部分人因此把社會住房當作投機牟利商品。在當天的小組討論中,多名國會代表對新方向表示贊同,同時繼續就《住房法》和《房地產經營法》草案提出意見。
轉售價格如何確定成為討論焦點之一。河內市國會代表阮黃長(Nguyễn Hoàng Trường)表示,一套社會住房滿5年轉售後可產生數十億越南盾的差價,會刺激借名登記、為社會住房名額投機留下漏洞,他建議補充售價公式或價格上限以消除牟利空間。興安省代表段氏清梅(Đoàn Thị Thanh Mai)則提出,草案雖為社會住房單列一章,但除對企業端的優惠外,還需明確民眾的租金,建議租金只計入合理、合法的成本,避免把土地優惠價值重複計算給投資方。
在《房地產經營法》草案方面,代表反映市場上存在針對未具備條件項目的定金、留位、合作投資等規避法律的做法,給購房者帶來風險。太原省代表阮清海(Nguyễn Thanh Hải)提出,民眾提前出資卻拿不到房、無法繼續購房的情況仍會重演,建議在項目具備經營條件前,所籌資金須凍結在託管賬戶中。
多名代表還指出,《土地法》修訂草案、《住房法》修訂草案與《房地產經營法》修訂草案關係緊密,直接影響國家發展資源,修改應確保同步、統一,以提高可行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