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下午,越南国会分组讨论《国家预算(合并)》法案。据人民报报道,与会代表普遍赞同制定该法案的必要性,认为其有助于及时制度化相关主张,完善公共财政法律,提高国家资源管理、分配和使用效率。讨论中,代表们围绕预算结转、投资效果评估、土地收入分配和乡级预算等具体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同奈省代表团代表黎女垂杨指出,草案减少了现行《国家预算》法和《公共投资法》中的预算结转情形。她建议补充规定可结转资金占下达预算的最高比例,明确未落实拨付承诺的后果,并将承诺执行结果作为下达下年度资金计划的依据;预算结转须附理由说明和效果评估报告。她还建议统一结转资金的使用条件、权限和期限,明确已结转但到期未拨付资金的处理方案。
黎女垂杨还评价草案将投资效果评估要求纳入预算管理原则,并规定初步评估、中期或阶段评估、终期评估、影响评估和突发评估等类型。她认为这是落实政治局第18号结论的重要新内容,意味着从主要关注拨付进度转向结合经济社会效果、财政纪律、工程质量和产出结果进行评估。她建议政府规定统一的原则和标准,各部门、地方据此制定符合行业和地区特点的评估标准。
奠边省代表团代表吴阿鹏关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租金的收入分配。他指出,草案第36条第2款g项将地方分为两类:不享受平衡补充的地方,中央预算享20%、地方预算享80%;享受平衡补充的地方,中央享15%、地方享85%。他认为这一规定未充分反映各地发展条件、收入创造能力以及保护森林和水稻种植面积责任的差异。
吴阿鹏建议研究调整土地收入分配机制,对经济社会条件困难、森林和水稻种植面积大的地方提高地方预算留存比例,可研究地方享95%、中央享5%的方案。对于土地收入大、从基础设施投资和地租差中获益多的大城市,则应研究适当调节比例,增加中央预算资源以支持困难地区,缩小区域发展差距。
广治省代表团专职副团长阮明心就草案第41条第3款关于乡级预算承担发展投资和经常性支出任务的规定发表意见。他认为将乡级打造为公共治理前沿的方针正确,但经济与财政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已提示一项核心原则:下放给乡级的支出任务必须配套相应资源,收入分配比例应保持稳定。他引述地方实践指出,当前两级政府模式下乡级行政负担较大,基层干部直接落实从国家管理、安全秩序到社会保障的各项政策,但乡级获得的收入分成相对不稳定,依赖小额零星收入,可预测性低。
阮明心警告,任务下放力度大而资源不匹配将导致“空派任务”,使乡级承受巨大压力却力不从心,缺乏完成职责的财政工具。他建议起草机构在法案中补充规定乡级预算最低留存收入分成比例的原则,确保下放到基层的每项任务都有实质性财政资源支撑。
广治省代表团代表阮庆武以广治省为例指出,乡级须承担1065项任务和权限,有的地方仅乡经济办公室就承担33组大任务,相当于此前7个省级厅局的工作。他引述财政部汇总的多数地方意见称,许多乡的国家预算收入很低,媒体反映的“半交半留”状况使基层“既被动又承压”。他质疑:任务重、法律未明确收入、分配权受限,乡级除了被动等待省级安排还能怎样。
阮庆武建议补充原则:上级仅对乡级预算详细下达法律规定的内定内容,其余由乡人民议会决定;省级对乡级预算的定额仅用于确定经常性支出总预算和平衡补充、目标补充数额,但上述两个领域和机关运行最低支出定额除外。他还建议补充优先将辖区内与乡级管理任务相关的收入留给乡级预算的原则,具体比例由省人民议会决定,以制度化第76号结论关于提高乡级收入留存比例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