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3日就撂荒土地征税提案展开讨论,多名代表质疑草案设定的0.2%税率能否真正增加囤地成本。据《青年报》报道,讨论中代表们集中关注税率高低、适用范围以及与现行土地法条款是否重叠等问题。

嘉莱省代表黎黄英以假设案例说明其疑虑:一块按政府地价表估值1000亿越南盾的项目用地,按0.2%征税每年为20亿越南盾;若地价一年上涨10%,收益即达100亿越南盾,税款仅相当于收益的2%。他并指出,同一地块依土地法实施法令草案首年需缴纳的补充款项已达200亿越南盾,为税款的10倍。他认为,固定且非累进的税率按低于市价的地价表计算,形式上“更高”,实质上尚未形成持有土地的成本。

黎黄英还指出,草案对“撂荒土地”的界定范围偏窄,仅限国家“分配、出租”的农用地和项目用地,住宅用地及宅基地不在其列,而这类土地已须按土地法缴纳累进补充款项,因此打击囤地的目标尚未触及。他同时提到,现行法律对未使用土地按0.15%征税的条款仍然保留,同一块迟延使用的地块可能同时落入0.15%和0.2%两项规定,法律却未明确适用哪一条;此外,住宅用地缺乏“未使用”的认定标准,土地数据仅约23%的地块达到标准,草案也未作影响评估。

海防市代表阮氏越娥提出,应明确各档税率的适用情形,并厘清范围是否包括家庭、个人合法但尚未建房的住宅用地。她认为,法律还需确定由哪个机构负责认定土地使用状况、征税起止时点,以及通知和解决土地使用人不服意见的程序,并区分投资者自身迟延与国家机关手续、未交地、不可抗力或已批准分期进度造成的迟延。

河内代表苏辉武表示,0.2%的税率方向正确,但不具备执行条件。他指出,起草机构在答复司法部时已承认2024年土地法尚无撂荒土地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土地法修订草案还对迟延使用的项目用地按年征收累进款项,存在重复征税风险。他并援引此前的总结报告称,目前对侵占土地适用的0.2%税率尚未对持有土地行为产生明显影响。

针对代表们的意见,总理黎明兴表示,政府将指示财政部与农业与环境部配合审查,明确规定认定标准,确保统一、可行且不与土地法重叠。黎黄英则建议厘清分工:由土地法保留对投资者迟延进度的制裁工具,由税法调节各类主体持有未使用土地的行为;法律只保留框架,具体税率灵活调整,而非固定为0.2%,并可考虑按撂荒年限在0.2%至2%区间实行累进税率,交由国会常委会规定各年度具体税率,避免重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