芹苴市区域人民法院10月23日一审宣判,42岁的杨海全(Dương Hải Toàn)因侵占财产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法院认定他在担任销售员期间,多次收取客户货款后未按规定上缴公司,而是用于个人用途。
起诉书显示,杨海全于2019年2月进入新国元进出口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负责在薄寮、金瓯、坚江、后江、朔庄等地销售摩托车配件、各类润滑油等商品,并负责向客户收款后上缴公司。检方指控他在2022年有6次收取客户货款后未上缴,合计侵占6244万越南盾。
公司多次要求杨海全归还上述款项未果,随后向芹苴市区域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后建议芹苴市公安厅调查警察机关立案处理,案件由此进入刑事程序。
10月23日的一审判决采纳了起诉书对侵占金额和次数的认定,以侵占财产罪判处杨海全7年有期徒刑。判决作出后,案件仍可依法进入上诉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