芹苴市區域人民法院10月23日一審宣判,42歲的楊海全(Dương Hải Toàn)因侵佔財產罪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法院認定他在擔任銷售員期間,多次收取客戶貨款後未按規定上繳公司,而是用於個人用途。

起訴書顯示,楊海全於2019年2月進入新國元進出口商貿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工作,負責在薄寮、金甌、堅江、後江、朔莊等地銷售摩托車配件、各類潤滑油等商品,並負責向客戶收款後上繳公司。檢方指控他在2022年有6次收取客戶貨款後未上繳,合計侵佔6244萬越南盾。

公司多次要求楊海全歸還上述款項未果,隨後向芹苴市區域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審理後建議芹苴市公安廳調查警察機關立案處理,案件由此進入刑事程序。

10月23日的一審判決採納了起訴書對侵佔金額和次數的認定,以侵佔財產罪判處楊海全7年有期徒刑。判決作出後,案件仍可依法進入上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