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4日上午在第二次会议议程中审议《文化产业发展法》草案。文化、体育与旅游部部长林氏芳青(Lâm Thị Phương Thanh)宣读法案呈文,国会文化与社会委员会主任阮得荣(Nguyễn Đắc Vinh)作审查报告。该草案共8章39条,围绕创意支持与知识产权开发、人力资源、文化工业基础设施、受控试验机制、交易平台与市场发展、财政与投资优惠六组政策展开。
审查机构表示基本赞同制定该法的必要性,但指出这是一部新法,确立多项特殊机制与政策,其中财政优惠、投资支持等规定直接涉及国家预算以及多个领域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建议继续核查,确保法律体系统一,并对新政策的可行性作更具体评估。
在文化工业基础设施方面,审查机构建议核查闲置公共资产的使用、公私合作形式以及公共空间,并明确各类开展文化产业发展活动工程的实施路线图。审查机构还建议核查创意文化集群、产业园区的设立与调整规定,使其与《土地法》(修订草案)和《规划法》保持一致,并审慎考虑对具有形成或引领文化产业生态作用的项目,允许不经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而核准投资商的权限。
其他政策方面,审查机构建议优先投资越南具有优势的文化产业,以创意主体和企业为中心;对受控试验生态,应统一规定创意主体范围,涵盖社区、家庭和手工艺村,并认为不宜对疗养旅游模式设优先内容,以免与《科学技术与创新法》重复。知识产权方面,建议核查通过转让、使用权转移等方式开发权利的方案,使其与《破产法》一致;如保留估价师免责规定,须补充检查与事后监督机制,防范串通牟利。
人力资源方面,审查机构认为将“优秀艺人”“人民艺人”“人民工匠”“优秀工匠”等称号视为满足培训水平要求并不合理,因为这些是国家荣誉称号,与教育法意义上的培训水平不同。审查机构还建议明确吸引高质量人才的政策、共同所有权讲师的规定,并考虑将职业优惠津贴扩大至教育管理干部。
根据呈文,制定该法旨在将执政党有关越南文化发展的主张和政治局决议制度化,回应解放创造力、疏通资源、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家新增长动力的实践要求。草案首次规定,服务创意的软件和支持知识产权的数字平台属于基础设施,具有支持创意、留存创作过程痕迹以证明、保护和商业开发的功能;并提出奖学金、免学费、生活补助、信贷和设施投资等培养文化产业人才的政策,以及建立连接创意主体、知识产权、产品、投资者和使用者的交易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