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正在审议《文化产业发展法》草案。该法为新生效立法,旨在落实越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发展越南文化的第80号决议及越共十四届二中全会第18号结论,推动文化产业成为新的增长动力。10月25日,多名国会代表在讨论中就人力资源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草案第14条第3款规定,人民艺术家、优秀艺术家、人民艺人、优秀艺人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者、传授者,在国民教育体系内教育机构签订教学、兼课合同时,可按适用于专家、科学家和特殊人才的薪酬框架协商领取报酬。第15条第3款则规定,高质量文化产业人才和人才的吸引重用,参照数字产业高质量人力资源和数字技术人才的相关法律执行。

岘港市国会代表王国庆表示,草案对文化产业人力资源的界定较宽,也规定了教学合同和吸引高质量人才的机制。但他指出,文化产业活动通常按项目、任务、作品、节目或活动组织,草案尚未明确国家机关、公共事业单位和受命发展文化产业的机构按项目聘请艺术家、专家、制作人及相�人员的通用机制。他建议补充灵活的合同形式,使用人不必绑定固定岗位或编制。

高平省代表段氏丽安认为,承认艺术家和艺人的专业能力并给予相应报酬具有人文意义。她建议区分专业实践能力与参与教学的条件,并扩大对尚未获称号、但掌握民族语言、文字、民歌、民舞、手工艺和本土知识的社区传承人的认定,避免只以称号作为政策依据。她还提出明确第14条第3款报酬机制,并把支持范围扩展到社区、手工艺村、合作社和社区旅游中的传承活动,关注山区和边境地区艺人及社区的权益。

岘港市代表阮海龙关注第13条“能力框架”。他认为,多数文化产业从业者是艺人、歌手、作者、设计师、个体经营者和自由职业者,没有编制岗位,其能力由观众和市场通过作品评价。他建议在法中明确能力框架仅作培训参考,不作为执业或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并协调第13条第1款与第2款的适用范围,避免从业者因新增认证程序受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