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代表在分组讨论《文化产业发展法》草案时提出,草案应明确“遗产经济”概念,并完善遗产空间用于文化活动的规则。来自顺化的代表阮进雄认为,草案中涉及遗产的规定尚不清晰,建议在第2条第2款补充“遗产经济”术语。他表示,遗产不仅是需要保护保存的资产,也是为社会创造物质和审美价值的资源,在法律中确认遗产经济可为合理开发遗产价值、发展文化产品和旅游服务提供依据。
阮进雄还建议将“文化遗产空间、历史遗迹”纳入草案第2条第10款关于文化产业基础设施的规定,以便在符合遗迹功能、价值和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组织文化、艺术和创意活动。他进一步提议增设第20条,规定利用遗产空间开展文化产业活动的三项原则:不影响遗迹的构成要素和文化景观;遵守有权机关批准的 cultural infrastructure 资产开发方案;不实施草案第7条禁止的行为。
来自宁平省的代表裴文孟高度赞同出台该法的必要性,建议完善政策以发挥文化价值、动员社会资源、推动经济与遗产保护相结合并改善民众生活。他从地方实践出发指出,旅游是连接表演艺术、手工艺、美食、设计和数字内容等文化产业的重要桥梁,宁平省文化资源丰富,但旅游与文化产业之间尚未形成完整的创意、生产、分配和消费链条。他建议聚焦六组问题:明确文化产业、文化旅游和美食的范围,以文化价值和创意活动为基础;扩大政策受益对象,确保小企业、经营户、艺人、合作社、创意个人和社区获得支持;发挥地方在出台符合潜力和预算平衡能力的特殊支持政策方面的主动性;补充社区参与和受益机制;便利创意空间、基础设施和市场准入;简化手续并保障落实资源。
针对草案第29至37条的支持优惠政策,一些代表强调鼓励文化产业发展的必要性,同时提醒预算资源有限。若缺乏标准和结果评估,政策可能分散、低效或与其他支持政策重叠。来自宁平省的代表范雄胜建议公开目标、对象、选择标准和支持结果,为每项政策确定适当的产出指标。对于遗产保护与弘扬项目,应评估文化价值和社区可及性;对于生产经营和创意产品活动,还应考虑市场、营收、就业和传播能力。他还建议建立防止多源重复支持的机制,定期评估以调整或终止不再合适的政策,并确保税收、土地、投资和预算优惠与专门法律衔接,不使未满足条件者自动享有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