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日下午,国会在会场讨论了国会决议草案,该草案规定了一些机制和政策,以解决在组织实施《土地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
代表们最关注讨论的问题仍然是规定:当通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协议,已协商获得超过75%的土地面积和超过75%的土地使用者时,各省人民议会(HĐND)将考虑征收剩余土地。
建议仅适用于重点、战略性项目,不普遍适用
何士同代表(广治省代表团)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开放点,但也是最敏感的问题,直接影响宪法保护的公民财产权。如果规定不够严格,完全有可能导致长期投诉、失去共识,甚至引发社会热点。
因此,何士同建议国会仔细考虑:要么将这一比例提高到80-85%,以增加法律安全性和社会说服力;要么仅适用于国家重点工程、战略性基础设施项目、补偿拖延多年的项目,而不是普遍适用。
代表认为:“关键不在于比例本身,而在于确定补偿价格的机制、对话机制、重新安置机制以及独立监督机制。”
由此,何士同建议明确法律要求,必须设立独立的协商委员会,邀请信誉良好的土地估价组织,公开透明所有文件,让民众看到政策不是强制性的,而是基于公平的共同协商。
“一项土地政策只有在民众感到自己受到尊重、他们的权益在国家为发展目标收回土地之前得到保障时,才有价值。”何士同强调。
同样谈到这个问题,陈文进代表(富寿省)认为这一规定很难实施,因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面积和人数)。
陈文进提出问题:“需要明确为什么比例是75%而不是60%?需要调查评估还有多少项目能达到这两个标准或其中一个标准。”
代表还提出,在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死亡的情况下,如何计算土地使用者的比例?
补偿价格必须确保公平

关于国家征收剩余土地时的补偿价格,在向代表小组讨论意见的报告中,农业与环境部提出了两个方案。其中方案一,补偿、支持和重新安置按照《2024年土地法》规定的国家征收土地的情况执行。
方案二,执行方式与方案一相同,但如果每单位面积获得的补偿和支持总金额低于之前协商的平均土地价格,被征收土地者将获得额外的差额款项。
发表意见时,阮氏秋水代表(嘉莱省)同意方案二。然而,秋水代表也建议起草委员会需要明确为什么确定为75%的依据,并澄清这一规定适用于哪些项目,因为项目的规模、面积本质上是不同的。
根据秋水代表:“目的必须是确保社会稳定、地方治安秩序,尤其是民众的共识。正因为如此,25%的民众不同意是潜藏着导致地方社会不稳定、治安秩序问题、行政投诉和诉讼的比例。”
阮氏越娥代表(海防市)也提议选择方案二。根据越娥代表,方案一虽然有手续简单、减少投资者成本的优点,但会在同一征收土地区域内造成民众之间的巨大差异。
之前75%的征收土地面积按照协商价格(通常是市场价格),而之后25%的面积按照政府公布的土地价格表(通常较低)。这种利益比较不会产生共识,容易引发诉讼,导致场地清理进度延迟。
“方案一可能成为投资者利用以谋利的规则:在已征收75%后,投资者可能故意拖延协商剩余25%的面积,以便适用政府土地价格表征收,以节省成本。”越娥代表分析。
同时,根据代表,方案二在国家、被征收土地者和投资者的利益之间更加和谐。
“这一方案也确保公平,保证剩余面积的民众获得的补偿不低于之前与民众协商的平均价格水平。这不仅保护被征收土地者的正当权益,还减少纠纷和诉讼的风险。”越娥代表说。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Momo;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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