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1日晚,第六高速公路交警隊(交通警察局第六處第六隊 – 公安部)對一名在永好-藩切高速公路主車道上停車但未設置警告燈的卡車司機進行了處理記錄。
具體來說,在巡邏永好-藩切高速公路時,第六隊發現一輛卡車停在Km202處的右側車道(主車道)。車輛後方沒有危險警告標誌。
駕駛該卡車的司機是N.V.T.先生(42歲,來自同奈省),他解釋說因為剛剛爆胎所以才這樣停車。
第六隊幹部向司機解釋說,即使在高速公路上只停車幾秒鐘,尤其是在夜間視線受限的情況下,也已經發生過許多悲慘事故。
第六隊已對T.司機進行了記錄,其違規行為是在高速公路上因技術故障被迫在部分車道上停車時,未在車輛後方至少150米處設置警告燈。
由於上述違規行為,T.司機被罰款1300萬越南盾,並在駕駛執照上扣除6分。
在高速公路上遇到故障,應如何處理?
交通警察局建議司機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如果遇到不可抗力故障、健康問題等緊急情況,應儘量停在緊急車道或緊靠右側路肩。
駕駛員或車上人員必須打開危險警告燈,使用警告標誌或警告錐筒放置在車尾至少150米處。車上所有人應撤離到道路右側護欄外,最好安排人員站在停車後方至少50米處的路肩附近,揮手示意危險。
如果發生碰撞或事故,可以拍照、錄像標記現場位置,然後迅速將車輛移至緊急車道或緊靠路肩,並按照上述方法進行警告。立即致電交通警察(19008099)或道路管理單位電話尋求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