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最近頒佈了第109/2026號法令,規定了司法輔助、婚姻家庭、民事執行和破產領域的行政處罰。
該法令自2026年5月18日起生效,取代了關於相同內容的第82/2020號法令。
根據新規定,以下行為的罰款金額將從現行的300-500萬越南盾加倍至500-1000萬越南盾:
已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未婚者與明知已有配偶者結婚。
已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未婚者與明知已有配偶者同居。
曾為養父母與養子女、公公與兒媳、岳母與女婿、繼父與妻子的子女、繼母與丈夫的子女之間結婚或同居。
阻礙結婚、在結婚中索要財物或阻礙離婚。
更高的制裁,即1000-2000萬越南盾的罰款,將適用於以下行為:
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結婚或同居。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結婚或同居。
強迫結婚或欺騙結婚;強迫離婚或欺騙離婚。
婚姻家庭法規定“同居”是指男女組織共同生活並視彼此為夫妻。
目前尚無文件指導婚姻家庭法中“同居”的概念。
但可以參考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的第01/2001號通知,指導適用侵犯婚姻家庭制度的罪行。
據此,“同居”是指已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未婚者與明知已有配偶者同居,無論公開與否,但共同生活如一個家庭。
同居通常通過以下方式證明:有共同子女;被鄰居和社會視為夫妻;有共同財產;已被家庭、機關、團體教育但仍維持該關係。
2014年婚姻家庭法嚴禁已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同居,或未婚者與已有配偶者結婚或同居。
違反者可能根據第82/2020號法令(即將為第109/2026號法令)受到行政處罰,或可能根據刑法第182條關於“違反一夫一妻制”罪的規定承擔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