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4日上午,以467/484名與會代表投票贊成,國會通過了試點實施公設律師制度的決議。
試點範圍涵蓋8個部委、10個省/市人民委員會
該決議自2026年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止。
公設律師制度在以下機構試點實施:國防部、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財政部、工貿部、農業與環境部、建設部。
各省/市人民委員會包括:河內、胡志明市、峴港、海防、芹苴、同奈、北寧、廣寧、慶和、林同。
決議明確規定,公設律師是幹部、公務員、職員、人民軍軍官、人民公安軍官以及在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員。
希望成為公設律師的人必須滿足以下標準:是幹部、公務員、職員、軍隊軍官、公安軍官或在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員。
公設律師需要具有堅定的政治思想、清正廉潔的職業操守,並具備《律師法》規定的律師標準。
此外,律師需要至少5年在法律領域持續、直接的工作經驗,或具有訴訟、法律諮詢或處理政府規定的複雜法律事務的經驗。
政府將規定律師實習、律師實習結果考核以及公設律師的標準,並使其符合幹部、公務員、職員、軍隊軍官、公安軍官和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崗位要求。
除法律規定的工資制度外,公設律師還可享受每月補貼以及類似於幹部、公務員、職員、武裝力量軍官的其他政策待遇。
如果公設律師同時享受多項每月補貼政策,則只能享受最高補貼。
公設律師參與處理法律性質的事務時,可按案件獲得補貼。每工作日的補貼標準相當於基礎工資的0.5倍。
公設律師的工作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及其他對國家財政的義務。國家支付公設律師加入和維持律師社會職業組織成員資格的相關費用,並保障其執行任務所需的設備和工具。
政府將具體規定在國有企業工作的公設律師的相關制度、政策及活動經費保障。
確保公設律師穩定收入
在國會通過之前,司法部長黃青松在提交解釋、採納和整理決議草案的簡要報告時表示,每月補貼與按案補貼相結合的規定是基礎性解決方案,旨在建設專業、穩定、高素質的公設律師隊伍。
這一政策緊跟主管機構的指導方向,同時符合公設律師職業活動的特點。
公設律師的本質不僅是按個案執行任務,還承擔著為機關、單位提供日常法律顧問的角色。
因此,通過每月補貼確保穩定收入是必要的,以反映其持續責任、“備戰”性質以及國家管理活動中法律風險防範的要求。
與此同時,按案補貼機制旨在合理認可複雜案件中的工作量與職業壓力,特別是國際訴訟或長期申訴、控告的解決。
這種思路既保證了與私營部門的競爭力,又有助於吸引和留住高素質人才,同時鞏固公設律師專業活動中的獨立性與客觀性。
公設律師按案補貼的標準在制定決議過程中已充分考量,參考了律師應訴訟機關要求參與案件時的報酬水平。
他表示,採納國會代表的意見,決議草案已補充內容,授權政府具體規定在國有企業工作的公設律師的每月補貼事宜,以符合企業的薪酬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