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已公佈關於詳細規定《拘留、羈押及禁止離開住所法》若干條款的決議草案的評審檔案。
與公安部長3月份徵求意見的草案相比,新草案已進行了一些吸收和補充。
補充規定使用存款購買被拘留、被羈押人員生活必需品的新內容之一,是修改關於組織外國被拘留、被羈押人員與領事接觸的規定。
草案還補充了關於使用存款購買被拘留、被羈押人員生活必需品的規定。
根據草案,被拘留、被羈押人員可使用存款購買屬於公安部長、國防部長規定的食堂銷售商品目錄中的生活必需品,以供其生活所需。
被拘留、被羈押人員在獲釋、轉至其他羈押場所或死亡或被執行死刑時,可領回剩餘存款(如有),或交由親屬或受託人。
另一項內容是修改、補充關於被拘留、被羈押人員喪葬經費及保障條件的相關規定,以及隨母進入羈押場所的被拘留、被羈押人員子女死亡時的喪葬事宜,以確保人道性和執行中的統一性。
公安部提議提高月度伙食定量標準及各項待遇。草案修改、補充了關於被拘留、被羈押人員待遇的規定,重點完善飲食、穿著、衣物、醫療保健等方面的制度,以適應實際情況,最大限度保障被拘留、被羈押人員的權利。
草案提高了月度伙食定量標準:肉類從1公斤增至1.5公斤,魚類從1公斤增至1.5公斤,食用油從0.2升增至0.3升,並增加5個雞蛋,同時將燃料折算為25千瓦時電或3公斤煤氣。
在法定節假日和春節期間,被拘留、被羈押人員的伙食量可增加至平時的5倍。
同時還規定了18歲以下人員的單獨定量。據此,18歲以下被拘留、被羈押人員的伙食定量與成年被拘留、被羈押人員相同,並在肉類、魚類、雞蛋方面增加20%。
草案還補充了關於被拘留、被羈押人員醫療保健制度的規定,旨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對被拘留、被羈押人員的醫療保健。
其中,被拘留、被羈押人員可憑國家醫療機構或羈押場所醫療部門或曾被拘留、被羈押人員就診治療過的醫療機構的處方,接收親屬寄送的藥品。此項須接受羈押場所的檢查。
關於穿著和衣物制度,被拘留人員進入羈押場所時,將獲得與被羈押人員相同的配備,轉為羈押後可繼續按規定使用。
監獄長有權決定是否提供保暖衣物和毯子,以適應天氣氣候,同時棉被必須配有被套以確保衛生。
關於醫療保健,草案還補充了有吸毒和興奮劑史的情況,羈押場所將組織健康檢查、保健、康復,如符合條件則進行戒毒合作。
此外,艾滋病、結核病、傳染病或慢性病患者將按規定得到護理和治療。
草案修改了隨母在羈押場所內36個月以下幼兒的護理制度,將奶粉和生活用品的供應量從相當於20公斤普通大米提高至每月每名兒童50公斤普通大米,並完善醫療和營養制度,以更好地保障兒童權益。
此外,草案還補充了關於拘留、羈押和禁止離開住所執行數據庫的規定,以提高管理和監督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