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決定,此次公佈取代了此前胡志明市、平陽省和巴地頭頓省在行政區劃調整前發佈的多項鄉級行政區劃分類決定。
在第二批中,胡志明市對42個鄉級行政區劃單位進行分類。其中,第一類行政區劃單位有37個地方(25個坊、11個社和1個特區),第二類行政區劃單位有5個社。
此前,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已對126個地方進行了行政分類。
根據此決定,胡志明市取代了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在2012年至2022年期間頒佈的各項決定;取代了平陽省人民委員會2021年頒佈的決定;以及巴地頭頓省人民委員會在2013年至2021年期間頒佈的多項決定。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責成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辦公廳主任、內務廳廳長、相關各廳局首長以及各坊、社人民委員會主席負責執行該決定。
公佈鄉級行政區劃分類是調整行政區劃後合理組織機構、安排幹部、分配資源和實施國家管理的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