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0年前發放的土地,如何確定宅基地面積?
5月27日,峴港市人民委員會頒佈決定,規定對在2004年7月1日前已獲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紅皮書)但未明確具體宅基地面積,且證書上宅基地與其他類型土地混合標註的家庭和個人,重新確定宅基地面積。
根據該決定,適用範圍包括證書上宅基地與其他類型土地混合標註的案例,如“宅地”、“集中宅地”、“建房用地”、“宅基地+園地”、“T”、“TV”、“TQ”、“TTT”等。
對於在2004年7月1日前已獲發紅皮書但未明確具體宅基地面積,且證書上宅基地與其他類型土地混合標註(如“宅地”、“集中宅地”、“建房用地”、“宅基地+園地”、“T”、“TV”、“TQ”、“TTT”)的家庭和個人,且不屬於《土地法》第141條第6款規定的情形,宅基地面積按以下方式重新確定:
對於在1980年12月18日前穩定使用土地的情況,若已發紅皮書上的面積等於或大於市人民委員會規定的家庭和個人宅基地認可限額(且該地塊形成於1980年12月18日前),則宅基地面積按《土地法》規定的宅基地認可限額確定。
若小於限額,則全部面積認定為宅基地。

1980年至1993年期間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限額?
對於自1980年12月18日至1993年10月15日前穩定使用土地的情況,確定原則類似,按相應的宅基地認可限額執行。
具體而言,對於自1980年12月18日至1993年10月15日前穩定使用土地的情況:
若已發紅皮書上的面積等於或大於市人民委員會規定的家庭和個人宅基地認可限額(且該地塊形成於1980年12月18日至1993年10月15日),則宅基地面積按《土地法》規定的宅基地認可限額確定。
若已發紅皮書上的面積小於市人民委員會規定的宅基地認可限額,則全部面積認定為宅基地。
1993年至2004年期間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限額?
對於自1993年10月15日至2004年7月1日前穩定使用土地的情況,若已發紅皮書上的面積等於或大於市人民委員會規定的宅基地分配限額,則宅基地面積按宅基地分配限額確定。
若已發紅皮書上的面積小於市人民委員會規定的宅基地分配限額,則全部面積認定為宅基地。
對於地塊在按上述規定重新確定宅基地面積後的剩餘土地面積,按《土地法》第141條第4款的規定確定。
涉及轉讓情況如何確定限額?
根據該決定,若土地使用者已轉讓部分宅基地面積,或國家已收回部分宅基地面積,則在重新確定宅基地面積時,須減去已轉讓或已收回的宅基地面積。
依法接受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一方或國家已收回的土地面積,不得按本規定重新確定,除非屬於政府第49號法令第20條第2款b項規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