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0年前发放的土地,如何确定宅基地面积?
5月27日,岘港市人民委员会颁布决定,规定对在2004年7月1日前已获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红皮书)但未明确具体宅基地面积,且证书上宅基地与其他类型土地混合标注的家庭和个人,重新确定宅基地面积。
根据该决定,适用范围包括证书上宅基地与其他类型土地混合标注的案例,如“宅地”、“集中宅地”、“建房用地”、“宅基地+园地”、“T”、“TV”、“TQ”、“TTT”等。
对于在2004年7月1日前已获发红皮书但未明确具体宅基地面积,且证书上宅基地与其他类型土地混合标注(如“宅地”、“集中宅地”、“建房用地”、“宅基地+园地”、“T”、“TV”、“TQ”、“TTT”)的家庭和个人,且不属于《土地法》第141条第6款规定的情形,宅基地面积按以下方式重新确定:
对于在1980年12月18日前稳定使用土地的情况,若已发红皮书上的面积等于或大于市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家庭和个人宅基地认可限额(且该地块形成于1980年12月18日前),则宅基地面积按《土地法》规定的宅基地认可限额确定。
若小于限额,则全部面积认定为宅基地。

1980年至1993年期间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限额?
对于自1980年12月18日至1993年10月15日前稳定使用土地的情况,确定原则类似,按相应的宅基地认可限额执行。
具体而言,对于自1980年12月18日至1993年10月15日前稳定使用土地的情况:
若已发红皮书上的面积等于或大于市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家庭和个人宅基地认可限额(且该地块形成于1980年12月18日至1993年10月15日),则宅基地面积按《土地法》规定的宅基地认可限额确定。
若已发红皮书上的面积小于市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宅基地认可限额,则全部面积认定为宅基地。
1993年至2004年期间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限额?
对于自1993年10月15日至2004年7月1日前稳定使用土地的情况,若已发红皮书上的面积等于或大于市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宅基地分配限额,则宅基地面积按宅基地分配限额确定。
若已发红皮书上的面积小于市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宅基地分配限额,则全部面积认定为宅基地。
对于地块在按上述规定重新确定宅基地面积后的剩余土地面积,按《土地法》第141条第4款的规定确定。
涉及转让情况如何确定限额?
根据该决定,若土地使用者已转让部分宅基地面积,或国家已收回部分宅基地面积,则在重新确定宅基地面积时,须减去已转让或已收回的宅基地面积。
依法接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方或国家已收回的土地面积,不得按本规定重新确定,除非属于政府第49号法令第20条第2款b项规定的情形。
(编译:Ivy ;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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