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黃河(胡志明市律師團)回答:

越南姑婆去世,遺囑將房產留給侄子,是否需要繳稅?

對於一位加拿大國籍的侄子,由其無配偶的姑婆根據遺囑在越南留下房產,原則上仍可能產生財務義務,除非該侄子屬於法律豁免範圍。首先,需要確定“姑婆-侄子”關係不屬於免徵個人所得稅的不動產繼承範疇。2007年《個人所得稅法》第4條第4款(以及即將於2026年7月1日生效的2025年《個人所得稅法》第4條)僅對夫妻、父母與子女、公婆與兒媳、岳父母與女婿、祖父母與孫子女、兄弟姐妹之間的不動產繼承免徵個人所得稅。姑婆與侄子關係未被列入該列表。因此,如果根據遺囑接受房產,侄子必須就繼承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現行稅率為超過1000萬越南盾部分的10%,依據2007年《個人所得稅法》第18條和第23條。若自2026年7月1日起適用2025年《個人所得稅法》新規定,繼承和贈與的計稅起徵點為超過2000萬越南盾,稅率仍為10%。

除個人所得稅外,辦理不動產過戶手續時,侄子還需繳納登記費(若不屬豁免範圍)。房屋、土地為登記費徵收對象;房屋、土地的稅率為0.5%。第10/2022/NĐ-CP號法令也僅對與上述免稅群體類似的親屬關係之間的繼承不動產免徵登記費,不涉及姑婆-侄子關係。

關於加拿大國籍,需區分兩種情況。如果侄子是定居國外的越南人且獲准入境越南,則有依據根據2023年《住房法》被承認在越南的房屋所有權。如果僅為非越裔的外國人或不屬於在越南可擁有房屋的對象,則繼承可能無法以所有權人身份登記,此時通常應處理為接受遺產價值而非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2023年《住房法》是規範越南房屋所有權問題的現行法律,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總之,侄子不能自動豁免。主要應計算的款項包括:超過計稅起徵點部分的價值按10%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及過戶登記時0.5%的登記費,外加行政費用、公證費和變更登記費(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