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前留下了一棟房子和銀行賬戶裡的一些錢。我家有六兄弟。大哥現在保管和管理著這些全部財產。父親去世至今已有11年,沒有人對遺產分割提出異議。現在二哥要求分割財產。請問,財產管理人是否必須分割?
– 阮豐富律師(胡志明市律師團)解答:

根據您的陳述,您的家庭成員對已故父親的財產提出了要求。法律規定如下:
第一,對於房屋和銀行賬戶中的少量資金,這些財產被視為《2015年民法典》第612條規定的遺產:“遺產包括死者個人財產以及死者與他人共有財產中屬於死者的份額。”
第二,對於管理全部財產的大哥,他被視為第616條規定的遺產管理人。
第616條:遺產管理人
1. 遺產管理人是指在遺囑中指定或由繼承人協商推選的人。
2. 若遺囑未指定遺產管理人,且繼承人尚未推選出遺產管理人,則正在佔有、使用、管理遺產的人應繼續管理該遺產,直至繼承人推選出遺產管理人。
3. 若尚未確定繼承人,且遺產沒有根據本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的管理人,則遺產由有權的國家機構管理。
遺產管理人根據第617條規定承擔如下義務:
– 編制遺產清單;收回他人正在佔有的死者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保管遺產;未經繼承人書面同意,不得出售、交換、贈與、質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
– 向繼承人通報遺產狀況。
– 若違反自身義務造成損害,需賠償損失。
– 根據繼承人的要求移交遺產。
本法典第616條第2款規定的正在佔有、使用、管理遺產的人,負有以下義務:
– 保管遺產;不得出售、交換、贈與、質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
– 向繼承人通報遺產情況。
– 若違反自身義務造成損害,需賠償損失。
– 按照與遺產人簽訂的合同約定或根據繼承人的要求移交遺產。
因此,雖然尚不清楚已故父親是否留有遺囑,但根據《2015年民法典》第617條第1款d項和第2款d項的規定,管理人負有按繼承人要求移交遺產的義務。遺產如何分割、分割多少,取決於遺產是按遺囑還是按法律規定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