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佈了8項判例,供各級法院自2026年7月1日起研究、適用。其中第85號判例涉及一位廣義省漁戶與B保險總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糾紛。
案情如下:H先生與B保險公司(隸屬於B保險總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為其QNa-909漁船投保,保險金額為24.5億越南盾。
2020年6月2日中午,由H先生擔任船長的QNa-909漁船搭載5名船員出海作業,各項出港條件均符合規定。當晚19時許,該船在駛向外海途中突遭大風巨浪,船首兩側舷板被擊破,海水湧入。H先生指揮船員用泵抽水並舀水,但因破口過大無法堵住。當時H先生髮現約8-9海里外有燈光,便駛向該處求助。然而在靠近至約500米時,發動機熄火,船體逐漸下沉。眼看無法挽救,H先生讓船員登上4艘小筏子脫離漁船,划向附近另一艘漁船並被救起。
H先生隨後向有關部門報案,並辦妥全部法律手續,提交申請要求B保險公司按合同支付保險金。但B保險公司拒絕履行。
H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判令B保險總公司支付QNa-909漁船保險金,扣除合同約定的2%免賠額後為24.01億越南盾,另加逾期付款利息600餘萬越南盾。而保險公司不同意H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關於上述案情,三岐市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支持原告H先生的訴求,判令B保險公司賠償H先生QNa-909漁船的船體、機器及設備保險金24.01億越南盾,並支付近6億越南盾的逾期利息。
被告隨後提起上訴。
廣義省人民法院二審認定,根據H先生QNa-909漁船的海洋捕撈保險憑證,B保險公司承保了船舶船體、機器及設備,總保險價值24.5億越南盾。保險公司依據V股份公司的鑑定報告(該公司受保險公司委託對沉船原因及損失進行鑑定)認為,根據中部地區氣象水文臺的天氣通報,H先生所述沉船原因與事發區域天氣不符,且船舶已使用8年,上塢保養、塗刷船殼已11個月,因此“很可能是船殼自然磨損、腐蝕,在出海航行時受風浪衝擊導致進水沉沒”,故拒絕按H先生要求支付保險金。
法院認為,中部地區氣象水文臺向V股份公司提供的事發海域天氣信息無法反映局部天氣在特定時刻的快速變化。鑑定報告稱沉船原因為自然磨損、腐蝕缺乏依據,因為QNa-909漁船的《技術安全證書》顯示該船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8日。此外,保險公司和V股份公司並未打撈船舶以鑑定沉沒原因,其關於沉船原因的說法僅為主觀推斷,無證據支持,故不予採信。
因此,有依據認定導致該漁船保險責任發生的法律事件的原因是:突遇雷暴、巨浪衝擊,船首兩側舷板破裂,海水湧入致使船舶沉沒,與H先生及船員的陳述相符。法院駁回被告上訴,維持一審民事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