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渔船沉没,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赔超30亿越南盾

越南渔船沉没,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赔超30亿越南盾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8项判例,供各级法院自2026年7月1日起研究、适用。其中第85号判例涉及一位广义省渔户与B保险总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

案情如下:H先生与B保险公司(隶属于B保险总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其QNa-909渔船投保,保险金额为24.5亿越南盾。

2020年6月2日中午,由H先生担任船长的QNa-909渔船搭载5名船员出海作业,各项出港条件均符合规定。当晚19时许,该船在驶向外海途中突遭大风巨浪,船首两侧舷板被击破,海水涌入。H先生指挥船员用泵抽水并舀水,但因破口过大无法堵住。当时H先生发现约8-9海里外有灯光,便驶向该处求助。然而在靠近至约500米时,发动机熄火,船体逐渐下沉。眼看无法挽救,H先生让船员登上4艘小筏子脱离渔船,划向附近另一艘渔船并被救起。

H先生随后向有关部门报案,并办妥全部法律手续,提交申请要求B保险公司按合同支付保险金。但B保险公司拒绝履行。

H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B保险总公司支付QNa-909渔船保险金,扣除合同约定的2%免赔额后为24.01亿越南盾,另加逾期付款利息600余万越南盾。而保险公司不同意H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关于上述案情,三岐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支持原告H先生的诉求,判令B保险公司赔偿H先生QNa-909渔船的船体、机器及设备保险金24.01亿越南盾,并支付近6亿越南盾的逾期利息。

被告随后提起上诉。

广义省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根据H先生QNa-909渔船的海洋捕捞保险凭证,B保险公司承保了船舶船体、机器及设备,总保险价值24.5亿越南盾。保险公司依据V股份公司的鉴定报告(该公司受保险公司委托对沉船原因及损失进行鉴定)认为,根据中部地区气象水文台的天气通报,H先生所述沉船原因与事发区域天气不符,且船舶已使用8年,上坞保养、涂刷船壳已11个月,因此“很可能是船壳自然磨损、腐蚀,在出海航行时受风浪冲击导致进水沉没”,故拒绝按H先生要求支付保险金。

法院认为,中部地区气象水文台向V股份公司提供的事发海域天气信息无法反映局部天气在特定时刻的快速变化。鉴定报告称沉船原因为自然磨损、腐蚀缺乏依据,因为QNa-909渔船的《技术安全证书》显示该船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8日。此外,保险公司和V股份公司并未打捞船舶以鉴定沉没原因,其关于沉船原因的说法仅为主观推断,无证据支持,故不予采信。

因此,有依据认定导致该渔船保险责任发生的法律事件的原因是:突遇雷暴、巨浪冲击,船首两侧舷板破裂,海水涌入致使船舶沉没,与H先生及船员的陈述相符。法院驳回被告上诉,维持一审民事判决。

(编译:Ivy;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17035/

(0)
上一篇 2小时前
下一篇 1小时前

你可能喜欢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