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內務部建議取消每年重新辦理養老金委託領取的規定

內務部正在就《社會保險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法》草案徵求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案草案中,內務部提出了關於養老金、社會保險津貼及其他制度委託領取規定的修改建議。

根據2024年《社會保險法》,委託他人辦理社會保險的授權書有效期最長為12個月。

據社會保險機構和部分地方反映,該內容在授權書有效期結束後重新辦理時產生了一些不便。

特別是對於健康狀況不佳的人員,許多情況下無法重新辦理授權書,且對於必須在公證處辦理授權書的情況還會產生額外費用。

此外,該規定也不完全符合民事法律的規定(民事法律未對授權期限設限),因此建議修改補充,取消授權的最長有效期。

然而,一些地方認為應維持現行規定,以便於受益對象的管理工作。

因此,內務部在法案草案中提出了兩個方案。具體而言,方案一:取消現行12個月的最長授權期限,授權行為依照民事法律規定執行。

在此方案下,受益對象的管理工作必須由社會保險機構通過連接、共享國家數據庫、專業數據庫的信息數據以及與受益對象享受社會保險制度條件的核查協調責任來完成。

方案二:維持現行規定。

此前,在反饋意見文件中,許多地方的省市內務廳如太原、寧平、河內都建議修改上述規定。

具體而言,各地建議修改為:以書面形式委託他人辦理社會保險,若委託領取養老金、社會保險津貼及本法規定的其他制度,則授權書的有效期依照《民法典》規定執行。

據各內務廳稱,按此方向修改是為了給養老金、社會保險津貼領取人,特別是老年人、健康狀況不佳人員或居住在離支付機構較遠的人員在辦理制度領取手續時提供便利。

此前,越南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專職代表武文進表示,將授權期限限制在12個月的規定與《民法典》第140條存在法律衝突,因為後者允許雙方自由約定期限。

同時,該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對那些已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無法在授權到期後重新簽署授權書的受益人員造成了重大障礙。

他舉例稱,許多父母因中風、事故入院,剛入院時能簽署授權書,但一兩年後健康惡化、插管、手腳無法動彈,就無法再簽字了。

因此,他建議修改補充為:以書面形式委託他人辦理社會保險,依照民事法律規定執行。

越南社會保險機構代表也明確指出,在實施授權規定過程中存在不便之處,因此建議研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