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內務部正在徵求對《社會保險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草案的意見。其中包含許多企業需要了解的社會保險新內容。
員工病假期間的社會保險繳納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社會保險法》規定,社會保險簿以電子版和紙質版形式發放,兩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最遲至2026年1月1日,將實行電子版社會保險簿發放,紙質版僅在參保人要求時提供。
因此,迄今為止已過了最遲必須發放電子版社會保險簿的期限。
為此,在草案中,內務部建議修改補充該規定,明確社會保險簿以電子版形式發放。紙質版社會保險簿在參保人要求時提供,並與電子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外,現行法律規定,最遲至2027年1月1日,社會保險機構必須保障開展社會保險領域電子交易的條件。
然而,修正案草案預計自2027年3月1日起生效,因此草案建議取消2027年1月1日這一時間節點。
另一項內容是,草案修改補充2024年《社會保險法》第34條第3款關於僱主繳納強制性社會保險的費率、方式和期限的規定。
據此,現行法律規定,僱主無需為本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的對象繳納社會保險,除非僱主與員工約定當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且繳納依據為最近一個月的社會保險繳納依據。
而草案建議補充規定,在員工開始工作的第一個月或返崗的第一個月內,若員工因病休假14個工作日以上,僱主仍需繳納社會保險,以確保與2024年《社會保險法》第33條第6款的規定一致。
現行法律第33條第6款規定,在員工開始工作的第一個月或返崗的第一個月內,若員工因病休假14個工作日以上,仍需繳納當月的社會保險。
關於延遲繳納和逃避繳納社會保險的新建議
草案修改補充現行《社會保險法》第38條第2款和第39條第1款a項。第38條規定延遲繳納,第39條規定逃避繳納強制性社會保險和失業保險。
修改補充的方向是,延遲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之一,是在政府規定的申報和提交強制性社會保險參保檔案期限結束後60天內,未登記或未完全登記必須參加強制性社會保險的人數。
而逃避繳納的情形之一,是在政府規定的申報和提交強制性社會保險參保檔案期限結束後60天后,僱主仍未登記或未完全登記必須參加強制性社會保險的人數。
此項修改旨在與政府授權規定社會保險實施檔案和程序的規定相一致。
法律草案建議修改現行法律第46條第2款和第60條第2款,涉及病後及產後休養、康復制度。
根據草案,休養、康復時間由僱主和基層工會執行委員會決定。
若雙方意見分歧,僱主根據基層工會執行委員會的建議決定休假天數。
對於尚未成立基層工會的用人單位,以及根據規定未設立基層工會的情況,由僱主決定。
草案建議修改對社會保險決定和行為的二次申訴處理權限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