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黎光自由——越南廣播電視與電子信息局局長——在6月24日下午與媒體分享,解答自第174/2026號法令頒佈以來許多人關心的問題:在什麼情況下分享文章被視為侵犯版權並受到處罰?
分享文章鏈接:不侵犯版權
根據自7月1日起生效的第174/2026號法令,未經知識產權所有者同意提供或分享報刊、文學、藝術或出版作品的行為,可能被處以2000萬至3000萬越盾的罰款。
自從該信息於6月初公佈以來,許多人非常困惑,不知道自己長期以來分享文章的習慣是否會被處罰。
過去一段時間,公眾期待管理部門對這項規定給出具體解釋,以便民眾正確執行,避免違規受罰。6月24日下午,黎光自由正式回答了這個問題。
他表示,如果民眾僅在社交媒體上分享文章鏈接,則不構成侵犯版權。因為鏈接根本不是報刊作品,只是指向該作品的路徑。
當用戶分享文章鏈接時,他人點擊後將跳轉到報刊機構的頁面閱讀內容。因此,分享文章鏈接完全不侵犯版權。
然而,如果分享鏈接時附帶部分或全部文章內容,且未經報社同意,則構成侵犯版權。如果報刊機構不同意分享,則可能受到處罰。
“篡改”報刊內容也可能被罰侵犯版權
另一種更復雜的情況,即“篡改”報刊內容,也被黎光自由提出來分析。這是當前社交媒體上KOL、KOC為規避侵權訴訟而普遍採用的“技巧”。
發佈者不逐字複製,而是提取文章主要觀點並用自己語言重寫,這樣做是否真的能完全“脫罪”?
黎光自由表示,這種情況需要具體分析。如果某個賬號“篡改”的信息來自普遍信息,被多家報刊及社交網絡同時發佈,則不被認定為侵犯版權。
但如果“篡改”的是某家報刊獨有的獨家信息,則“肯定是侵犯版權”。
黎光自由舉例說,一起道路事故或今天河內高溫40度的信息是普遍信息。任何人“篡改”這些信息“不一定構成侵犯版權”。
但如果文章中還包含記者的獨家採訪報道內容,如採訪專家、管理者以解釋異常高溫現象,則那是記者獨有的智力成果。任何人“篡改”該信息都可能被認定為侵犯版權。
黎光自由認為,在版權侵權領域很難具體指出哪些侵權行為,只能提出一般規則:產品的創作者擁有版權及相關權利。無論我們是出於非商業還是商業目的使用,都必須獲得版權所有者的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