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南趙公司董事長因主謀侵吞數十億越南盾被建議判處28年監禁

6月25日,審理17名被告人在南趙公司(公安部安全工業局下屬的100%國有資本企業)發生的貪汙財產和利用職務之便執行公務案件的庭審進入第三天。

在庭審中,各被告人和律師在人民檢察院代表宣讀起訴書並提出對各被告人的量刑建議後,開始陳述辯護意見。

檢察院建議法院判處南趙公司原董事長兼總經理阮文興20年監禁(貪汙財產罪)和7至8年監禁(利用職務之便執行公務罪),合併執行27至28年監禁。

X30工廠原經理黎進貴被建議判處13至14年監禁(貪汙財產罪)。

南趙公司出納員阮玉性被建議判處4至5年監禁(貪汙財產罪)和3至4年監禁(利用職務之便執行公務罪),合併執行7至9年監禁。

被告人阮氏金蓉(會計)、武文順(福和龍公司經理)、吳文引(原計劃經營部副經理)和潘明強(計劃經營部職員)均被建議判處4至6年監禁(貪汙財產罪)。

其餘被告人被建議判處最高4年6個月監禁,最低緩刑。

越南南趙公司董事長因主謀侵吞數十億越南盾被建議判處28年監禁

在起訴書中,檢察院代表花大量時間分析犯罪原因、條件,同時評估各被告人的性質、程度和角色,以此作為量刑建議的依據。

據檢察院稱,這是一起性質特別嚴重的案件,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影響了幹部職工執行公務過程中的聲譽。犯罪行為出於牟利動機,對國家財產造成特別巨大的損失。

據檢察院評估,被告人阮文興(南趙公司原董事長)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

阮文興受過良好培訓,多年擔任國有企業領導職務,熟悉公共財產管理和使用的規定。然而,出於牟利動機,被告人利用被賦予的職務和權力,指示下屬簽訂經濟合同,虛增產值,從而實施貪汙財產行為。

“從角色、地位和獲利程度來看,被告人阮文興作為主謀,必須承擔本案中最高的刑事責任”,檢察院代表陳述觀點。

值得注意的是,檢方認為在整個調查過程以及庭審中,阮文興未承認犯罪行為。

然而,根據已收集的文件和證據,有充分依據確定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因此,需要從嚴懲處以實現個別教育和一般預防,起訴書中指出。

除阮文興外,檢察院承認其餘被告人態度誠懇,如實供述,悔過自新,並考慮適用減輕刑事責任的情節。

關於民事責任和司法措施,檢察院確定本案總損失超過238億越南盾。

其中,貪汙財產行為侵佔的金額超過180億越南盾,利用職務之便執行公務行為造成的損失超過56億越南盾。

檢察院代表表示,利用職務之便行為的後果已由各被告人全部彌補。

對於貪汙的超過180億越南盾,檢方建議責令主要責任人繼續退還侵佔款項。

其中,阮文興必須退還超過63億越南盾。截至目前,被告人已退還超過32億越南盾,還需繼續退還超過30億越南盾。

黎進貴被責令退還超過110億越南盾。扣除其他被告人自願退還的款項後,仍需執行超過100億越南盾。目前黎進貴僅退還約4.43億越南盾。

庭審將繼續進行律師辯護和被告人自行辯護,之後審判委員會將進入評議階段。